2012年国家海洋局事业单位考试知识点总结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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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绝不得对航行和本公约规定的其他国家的其他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当的干扰。

第79条 大陆架上的海底电缆和管道

1.所有国家按照本条的规定都有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2.沿海国除为了勘探大陆架,开发其自然资源和防止、减少和控制管道造成的污染有权采取合理措施外,对于铺设或维持这种海底电缆或管道不得加以阻碍。

3.在大陆架上铺设这种管道,其路线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

4.本部分的任何规定不影响沿海国对进入其领土或领海电缆或管道订立条件的权利,也不影响沿海国对因勘探其大陆架开发其资源或经营在其管辖下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而建造或使用的电缆和管道的管辖权。

5.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时,各国应适当顾及已经铺设的电缆和管道。特别是,修理现有电缆或管道的可能性不应受妨害。

大陆架的宽度;

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

1. 海岸相向或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2. 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应诉诸第十五部分所规定的程序。

3. 在达成第1款规定的协议以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4. 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关于划定大陆架界线的问题,应按照该协定的规定加以决定。

(八)岛屿

65.[掌握]:岛屿概念;

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岛屿制度

1.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3.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九)公海

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 66.[熟悉]:公海自由;

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公海自由是在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下行使的。公海自由对沿海国和内陆国而言,除其他外,包括: (a)航行自由;

(b)飞越自由;

(c)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受第六部分的限制;

(d)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但受第六部分的限制; (e)捕鱼自由,但受第二节规定条件的限制;

(f)科学研究的自由,但受第六和第十三部分的限制。

2.这些自由应由所有国家行使,但须适当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并适当顾及本公约所规定的同“区域”内活动有关的权利。 登临权;

除条约授权的干涉行为外,军舰在公海上遇到按照第95条和第96条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非有合理根据认为有下列嫌疑,不得登临该船: (a)该船从事海盗行为;

(b)该船从事奴隶贩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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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该船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而且军舰的船旗国依据第109条有管辖权; (d)该船没有国籍;或

(e)该船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

2.在第1款规定的情形下,军舰可查核该船悬挂其旗帜的权利。为此目的,军舰可派一艘由一名军官指挥的小艇到该嫌疑船舶。如果检验船舶文件后仍有嫌疑,军舰可进一步在该船上进行检查,但检查须尽量审慎进行。 3.如果嫌疑经证明为无根据,而且被登临的船舶并未从事嫌疑的任何行为,对该船舶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予赔偿。

4.这些规定比照适用于军用飞机。

5.这些规定也适用于经正式授权并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的任何其他船舶或飞机。 紧追权

1.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此项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其小艇之一在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或毗连区内时开始,而且只有追逐未曾中断,才可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当外国船舶在领海或毗连区内接获停驶命令时,发出命令的船舶并无必要也在领海或毗连区内。如果外国船舶是在第33条所规定的毗连区内,追逐只有在设立该区所保护的权利遭到侵犯的情形下才可进行。

2.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包括大陆架上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内,违反沿海国按照本公约适用于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包括这种安全地带的法律和规章的行为,应比照适用紧追权。 3.紧追权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

4.除非追逐的船舶以可用的实际方法认定被追逐的船舶或其小艇之一或作为一队进行活动而以被追逐的船舶为母船的其他船艇是在领海范围内,或者,根据情况,在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内或在大陆架上,紧追不得认为已经开始。追逐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视觉的停驶信号后,才可开始。

5.紧追权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行使。 6.在飞机进行紧追时:

(a)应比照适用第1至第4款的规定;

(b)发出停驶命令的飞机,除非其本身能逮捕该船舶,否则须其本身积极追逐船舶直至其所召唤的沿海国船舶或另一飞机前来接替追逐为止。飞机仅发现船舶犯法或有犯法嫌疑,如果该飞机本身或接着无间断地进行追逐的其他飞机或船舶既未命令该船停驶也未进行追逐,则不足以构成在领海以外逮捕的理由。

7.在一国管辖范围内被逮捕并被押解到该国港口以便主管当局审问的船舶,不得仅以其在航行中由于情况需要而曾被押解通过专属经济区的或公海的一部分为理由而要求释放。

8.在无正当理由行使紧追权的情况下,在领海以外被命令停驶或被逮捕的船舶,对于可能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获赔偿。

(十)国际海底区域

67.[了解]:“区域”与公海的关系;

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底土,即各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的深海海底及其底土。

公海是指国际法上指不包括国家领海或内水的全部海域。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内的全部海域。公海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因而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

“区域”与沿海国大陆架的关系;

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底土,即各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的深海海底及其底土。

大陆架是大陆向海洋的自然延伸,通常被认为是陆地的一部分。又叫“陆棚”或“大陆浅滩”。它是指环绕大陆的浅海地带。 大陆架含义在国际法上,指邻接一国海岸但在领海以外的一定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沿岸国有权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其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国际海底管理局

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是管理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的权威组织。根据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决议,1983年3月成立了联合国国际 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筹备委员会,简称海底筹委会。主要任务是为筹备建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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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而制定有关规则、规章,处理先驱投资者申请登记问题。1994年11月1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同年,国际海底管理局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宣告正式成立。 设立管理局

1.兹设立国际海底管理局,按照本部分执行职务。 2.所有缔约国都是管理局的当然成员。

3.已签署最后文件但在第305条第1款(c)、(d)、(e)或(f)项中未予提及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中的观察员,应有权按照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以观察员资格参加管理局。 4.管理局的所在地应在牙买加。

5.管理局可设立其认为在执行职务上必要的区域中心或办事处。 68.[掌握]: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

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底土,即各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的深海海底及其底土。

(十一)国际海洋争端解决

海底争端分庭对管理局按照本部分规定行使斟酌决定权应无管辖权;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应以其斟酌决定权代替管理局的斟酌的决定权。在不妨害第191条的情形下,海底争端分庭依据第187条行使其管辖权时,不应对管理局的任何规则、规章和程序是否符合本公约的问题表示意见,也不应宣布任何此种规则、规章和程序为无效。分庭在这方面的管辖权应限于就管理局的任何规则、规章和程序适用于个别案件将同争端各方的合同上义务或其在本公约下的义务相抵触的主张,就逾越管辖权或滥用权力的主张,以及就一方未履行其合同上义务或其在本公约下的义务而应给予有关另一方损害赔偿或其他补救的要求,作出决定。 69.[了解]:国际海洋法法庭

海底争端分庭的设立及其行使管辖权的方式均应按照本节、第XV部分和附件Ⅵ的规定。 第187条 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权

海底争端分庭根据本部分及其有关的附件,对以下各类有关“区域”内活动的争端应有管辖权: (a)缔约国之间关于本部分及其有关附件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 (b)缔约国与管理局之间关于下列事项的争端:

(i)管理局或缔约国的行为或不行为据指控违反本部分或其有关附件或按其制定的规则、规章或程序; 或(ii)管理局的行为据指控逾越其管辖权或滥用权力;

(c)第153条第2款(b)项内所指的,作为合同当事各方的缔约国、管理局或企业部、国营企业以及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关于下列事项的争端:

(i)对有关合同或工作计划的解释或适用;或 (ii)合同当事一方在“区域”内活动方面针对另一

方或直接影响其合法利益的行为或不行为;

(d)管理局同按照第153条第2款(b)项由国家担保且已妥为履行附件Ⅲ第4条第6款和第13条第2款所指条件的未来承包者之间关于订立合同的拒绝,或谈判合同时发生的法律问题的争端;

(e)管理局同缔约国、国营企业或按照第153条第2款(b)项由缔约国担保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关于指控管理局应依附件Ⅲ第22条的规定负担赔偿责任的争端; (f)本公约具体规定由分庭管辖的任何争端。

第188条 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或海底争端分庭专案分庭或提交有拘束力的商业仲裁 (十二)海域使用管理基本概念

70.[掌握]:海域;海岸线向海一侧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海域使用;

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确定给某一海域使用人海域使用权,对象是海域空间,持续使用三个月以上。 海域所有权;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转让海域。 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临时海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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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的排他性用海,需申办临时海域使用证。 (十三)海洋功能区划

71.[熟悉]:海洋功能区划与相关规划关系

海洋功能区划是根据海域的地理位置、自然资源状况、自然环境条件和社会需求等因素而划分的不同的海洋功能类型区,用来指导、约束海洋开发利用实践活动,保证海上开发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同时,海洋功能区划又是海洋管理的基础。

72.[掌握]: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原则

海洋功能区划是根据海域的地理位置、自然资源状况、自然环境条件和社会需求等因素而划分的不同的海洋功能类型区,用来指导、约束海洋开发利用实践活动,保证海上开发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同时,海洋功能区划又是海洋管理的基础。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

我国海洋功能区划的范围包括我国管辖的内水、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其他海域(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毗邻海域除外)。

我国的海洋功能区分为五大类,即开发利用区、治理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特殊功能区和保留区。

海洋功能区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1)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海域功能; (2)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用海;

(3)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海域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 (4)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5)保障国防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

(十四)海域权属管理

73.[熟悉]:海域使用权期限;

增殖、养殖用海15年,拆船用海20年,旅游、娱乐用海25年,盐业、矿业用海30年,公益事业用海40年,港口等建筑工程用海50年。

填海项目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填海造地项目和含有填海用海类型的建设项目。

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以下简称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填海项目竣工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权人实际填海界址和面积、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落实海域使用管理要求等事项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 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审批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以上负责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组织单位。 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l、审批部门批准的海域使用权批复文件;

2、《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3、海籍调查规程、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标准、规范等。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向相应的竣工验收组织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申请; (二)施工过程海域使用动态监测报告; (三)填海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报告; (四)填海工程竣工图;

(五)海域使用权证书及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的复印件; (六)与相关利益者的解决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意见书签署之日起10日内,出具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 验收不合格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海域使用权人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重新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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