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实施中的若干争议热点问题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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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不公平。后研究认为:首先,“应当”他不是个强制性规定,是个程序性规定。你没有经过内部同意,但内部股东又没有提出异议就算过去了,而不是你非得经过内部股东同意。其次这是保护内部人的,不是保护外部人的。那么外部人提出来没有办法启动内部人拒绝对外转让时候的购买义务。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不同意的你就得买。言外之意就是得让人家退的出去。所以你外部人提这个异议,能启动内部购买程序吗?启动不了。第三,你这个姐姐,对公司根本不是生人,你是熟人。

起草公司章程的主要问题

1、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公司法第13条规定,可以由章程进行确定,这里要注意的是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这里的执行董事他是一个特指的概念,并不是一个理论上的类型。所谓的特指是指没有成立董事会的设立一个执行董事。理论上说,这个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是相对应的。董事会成员分为两大类,一类执行董事都是兼有经理职务,另一类非执行董事没有兼有经理之职,但是他还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来自于内部的,一类是来自外部的。所谓内部的是指他在公司当中有些其他的职务,比如说,职工董事。外部的比如说股东的代表与公司没有利益关系的人员。就像中煤集团给某个公司派的人员。如果外部董事,如果跟公司毫无关系的,我们把他叫做独立董事。13条所讲的是特指的那种不设董事会的公司,只设一二名执行董事。16条、42条都是可以章定的。43条规定的出资比较模糊,要区分一下你是实缴还是认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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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章程当中应当明确。在实务当中有很多纠纷。有的大股东,在公司所占股份有51%。但他只是认缴了那么多。他实际上资本权利没有到位。而小股东资本权利到位了,他两年之内才到位。但这二年之内他有享有很高的表决权。所以一般的情况下,章程约定按实缴比例。但也不排除有各种各样的约定。比如按人头决也行,还有就是董事会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可以章定(44条)。比如说是不是要以开会的方式形成决议,可不可以网上投票,投票,这都是可以的,甚至经过股东会全体同意还可以临时改变股东会的议事方式,都是可以的。但前提是全体股东都认可。刚才讲董事长产生办法,其实是可以章定的。但股份制公司不行,还是要经半数同意产生董事长。自然人死亡股东的问题很有意思。但是在讨论这一条时有一个10小组。最高法派的人认为在实务当中,凡是自然人死亡,都是拍卖股权,财产的部分继承。依据是继承法所讲的继承是财产继承而不是身份继承。但是大家都反对说,这个股权是一个特殊的权利。人身权和财产价值都是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大家都为什么要控股权呢。控股权的议价收入就高。由于股权的一体性。如果你规定股权本身不能继承。实际上就会影响创业者的积极性。中国毕竟是一个传统的父母给子女创业的现实想法。所以从这个定义上讲股权就应该得到继承。股权既不是物权,也不是财产权。他是一个社员权,既有身份部分,又有价值部分,是两者合一的。所以他担心出现这样的问题,就写了“股东资格”可以继承。但是另外一个问题就会出现,有限公司是一个人和的公司,他不一定能跟继承人合在一起,是不是自然人死亡都能够自然的继承。这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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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是不是一定要继承。这是第二个。第三即便是继承了,怎么继承。比如被继承人有3-4个子女。如果一开始,大家都立个遗嘱确定一个继承人,这样就更具有操作性。

二、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争议点 (一)董事、监事职权之确定依据

有人问,董事会的职权、股东会可不可以决定?如果出现这样的问题,有可能是大股东过度控制,董事会是摆设。一个董事会本来职权就不多。他要是一个负责任的董事他不可能不行使自己的职权。只有在董事会僵局的情况下,其职权上交股东会。有人说董事会是一人一票。董事长可不可以有二票表决权或者说僵局的时候来二票。如果章程这样约定行不行?理论上讲违反法律规定。因为法律规定董事会一人一票,目的在于无论你是谁的代表人,一旦你被选为董事,你是公司的代言人,就像我们选得仲裁员,你所选的人不是你的代言人,你是整个仲裁庭的主持者。董事也是这样,你虽然是大股东推举出来的,你不是大股东代言人。因此他强调一人一票。38条,47、54条分别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而且还规定章程还可以分配其他职权。

下面我们看一下股东会的程序规则。股东会的临时会议在实务当中是比较特殊的。我们从101条规定有5种场合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一是董事人数不足,二是亏损了,三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的。这个在有限公司中写的是持有10%股份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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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没有说单独或合并,虽然这个股东必定持有10%以上。

如果是股东提议召开股东会,最常见的理由都是要夺权。一般情况下,大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都是对现任班子不满意。这种事往往也是董事会最不想见的一件事。在实务当中,为了防止控制权被争夺,很多股东都在章程当中设各种各样的障碍。比如上海高清联合三家公司持股比例合并达到10%向方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案是修改公司章程增加董事人选。他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在北大方正的章程中他有一些防收购的条款。他的董事人数只有9人,任期三年。每年改选1/3。每年选1/3意味着什么?假设上海高清收购成功了,他最多只能选3名董事,其余6名都是人家的。接下来的这一股权结构会怎样变化。与其如此,上海高清认为还不如一次变化,公司法规定的董事是5-19人。要求公司的董事会人员从9名增加到19名,并提了10名候选人的名单提交到董事会。董事会发现上海高清疏忽了一个地方就是章程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百分之十股份(不含委托),就是投票权必须是亲自行使。那三家公司都是授权委托书。这样就等于不符合你提出议案的标准。正好有一家公司在北京宣武区注册,北大方正在宣武区法院起诉,要求裁定提议不符合程序。法院也支持了,认为无效。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他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能不能修改还不知道,就算可以修改,怎么就你占10%股份的提10名候选人,其他股东能不能提名?这都是些问题,在一次会议当中想把二个问题都解决确实很困难。

再有一个就是召集和主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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