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T项目经理工作指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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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电信资源

? 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 电信业务经营者占有、使用电信资源,应当缴纳电信资源费 第三章 电信服务

?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电信用户提供服务。 ? 电信用户申告电信服务障碍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

? 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 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迟延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补足电信费用、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电信服务。

第四章 电信建设 第一节 电信设施建设

? 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应当接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

? 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应当配套设置电信设施。

?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同意。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妨碍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和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

第二节 电信设备进网

? 国家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 办理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的,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第五章 电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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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违法内容的信息。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各种行为。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

?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信安全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障制度,实行安全保障责任制。

? 在公共信息服务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电信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 使用电信网络传输信息的内容及其后果由电信用户负责。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际通信业务,必须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进行。

? 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 罚则

? 违犯各类规定的具体处罚办法,处罚办法包括:追究刑事责任、罚款、停业整顿。

第七章 附则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与经营电信业务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内地投资与经营电信业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一、基础电信业务

(一)固定网络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 (二)移动网络电话和数据业务; (三)卫星通信及卫星移动通信业务; (四)互联网及其它公共数据传送业务;

(五)带宽、波长、光纤、光缆、管道及其它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 (六)网络承载、接入及网络外包等业务; (七)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 (八)无线寻呼业务; (九)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 二、增值电信业务

(一)电子邮件; (二)语音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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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线信息库存储和检索; (四)电子数据交换;

(五)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 (六)增值传真; (七)互联网接入服务; (八)互联网信息服务; (九)可视电话会议服务。

2.2招标投标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要点

本法于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法共分6章: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法律责任、附则。下面分别做简要说明。

第一章 总则

共有7条,分别说明了本法的目的、适用地域范围、适用项目范围、不得规避招标、招标投标应遵行的原则、不得限制和排斥外地单位参与投标、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

共有17条,分别从招标人、招标项目、招标方式、重点项目可不进行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组织方式、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和业绩要求、招标文件包含的内容等方面做出了规定。有两个时间点需要特别关注,一是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二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投标

共有9条,分别从投标人含义、投标人应具备的能力、投标人数量、投标文件应包含的内容、已提交文件在开标之日前可撤回修改、需要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联合体投标、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共有15条,分别对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开标主持、开标检查、拆封、开标过程记录、评标负责、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过程的保密、评标中的澄清、评标报告与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人中标必要条件(满足综合评分要求或最低价要求)、重新招标、确定中标人前不得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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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人谈判、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中标通知书、签订书面合同、履约保证金等方面做出了规定。特别关注一个时间点,就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共有16条,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各参与方,如果违反本法规定,应给予什么样的处罚。参与方主要包括: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代理机构、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它人员。处罚的主要方式有:罚款(对单位、对个人)、赔偿、中标无效、行政处罚、暂停业务、吊销执照、追究刑事责任等。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的,可以进行处罚:不招标或规避招标的;排斥、限制、歧视投标人的;不按评标委员会推荐选择中标人的;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规定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处罚的方式包括:对单位罚款;对责任人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的,可以进行处罚:串通行为;行贿行为;弄需作假行为。处罚的方式包括:对单位的罚款;对责任的罚款;取消1-2年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等。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的,可以进行处罚:有违反本法的转让、分包行为;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处罚方式包括:对单位的罚款;对责任人的罚款;暂停参与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的,可以进行处罚:收受贿赂;透露内情。处罚方式包括:罚款;取消资格;刑事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的,可以进行处罚:泄露情况;串通行为。处罚方式包括:对单位的罚款;对责任人的罚款;暂停或取消代理资格;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共有4条,主要包括:投标人有不同看法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特殊项目可不进行招标;利用国外资金的,可按照该国规定执行招标投标,但不得危害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点

该文件于2011年12月2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号发布,它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深化和细化。

它在结构上比《招标投标法》多了一章,即投诉处理,其它章相同。内容要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主要包括:招投标的范围界定、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招投标中的职责进行明确。 第二章 招标

主要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使用范围、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制定、参与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等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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