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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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乡村学校教师指在全省乡中心区、村庄学校任教的教师。在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学校任教满一定年限的教师指在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学校任教连续满一年以上,且现仍在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

第三十八条 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教育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评教师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内或国外学历(学位)。

第四十条 本文所指“以上”,均含其本级。 第四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等取得时间均截止至申报上一学年度8月31日。

第四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未尽事宜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教育厅职改办和省职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