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包括那些主要内容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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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及参数,维修、保养责任人及应尽职责、保养周期,并有维修、保养记录。

(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对存在能够引起急性职业中毒的化学毒物单位,要有针对性的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应急组织、机构、人员、各自职责:应急方案、装备、设施;现场急救措施、物资,应急培训及演练等等。

(九)职业病病人保障制度

针对可能存在的职业病病人种类,承诺单位如果存在职业病病人,将按照关劳动保险条例的要求,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的劳动能力等级享受劳保待遇。

(十)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

是单位采购生产使用的原料、辅料采购的要求。要对原料中所含杂质有限量标准,特别是对工人健康影响较大的杂质的含量。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

用人单位如果存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

五、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确立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体现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原则,必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不得隐瞒和欺骗。为了维护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的知情权,保障劳动者健康,《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履行告知义这是对《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的内容和解除做出补充规定。

根据这个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仅要符合劳动法规的主要内容,对于要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还应当把职业病危害告知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其主要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可能产生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I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使劳动者接触原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的职业危害因素时,应如实向劳动者告知并作说明。同时,还应当与劳动协商,取得同意后,方可变更原劳动合同的相关条

款。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或采用隐瞒、欺骗手段不予告知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拒绝职业病危害作业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拒绝。

六、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

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是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强度)、工艺流程、劳动的岗位和用工等情况,制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实施方案,并预算经费。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按照计划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及离岗后的医学随访。对于发现的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要及时调离原岗位,对疑似职业病人应按国家规定及时安排诊断。

七、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是职业病危害预防、评价、控制、治理、研究和开发职业病防治技术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是区分健康损害责任重要证据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卫生档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图、防护设施使用己情况、主要职业卫生问题、有害因素动态监测情况、职业健康体检情况分析、职业病病人登记等主要内容。

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基本情况、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巨史、上岗前、在岗、离岗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禁忌等有关个人健康职业史关系的档案资料内容。这些资料内容为劳动者职业病诊断、健康损害:划分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提供依据。因此用人单位必须为每位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档案保存期限为长期。当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签章认定。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诊断鉴定有关资,如用人单位不能按诊断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将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八、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事故是工业化进程中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