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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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稽核审计部有权获得财务公司所有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并对各个部门、岗位和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控和评价,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第十四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资产风险分类制度,规范资产质量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严禁掩盖不良资产的真实情况,确保资产质量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 各业务部门应当对各项业务的经营状况和例外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迅速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财务公司应加强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人员的业务素质,防止操作风险。

第十七条 财务公司应通过制定重大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和程序,制定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和方案。

第四章 授信的内部控制(非票据类) 第十八条 授信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 (一)实行统一授信管理; (二)实施独立的尽职调查; (三)严格执行授信审批程序;

(四)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投向高风险领域和用于违法活动。

第十九条 财务公司应对不同币种、不同客户对象、不同种类的授信进行统一管理,避免信用失控。

第二十条 授信岗位设置应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岗位之间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做到审贷分离、业务经办与会计账务处理分离。

第二十一条 财务公司根据风险大小,对不同规模、种类、期限、担保条件的授信确定不同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二条 财务公司应对同一客户的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保理、担保、贷款承诺等各类表内外授信实行一揽子管理,确定总体授信额度。

第二十三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统一的授信操作规范,规定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各个环节的工作标准和操作要求:

(一)贷前调查应做到实地查看,调查评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如实报告授信调查掌握的情况,不回避风险点,不因任何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调查结论;

(二)贷时审查应做到独立审查、分级审批,审核贷前条件、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客观公正,充分、准确地揭示业务风险,提出降低风险的对策;

(三)贷后检查应做到实地查看,如实记录,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报告有关人员,不得隐瞒或掩饰问题。

第二十四条 财务公司应对借款人实施独立的尽职调查,严格执行授信审批程序,防止逆程序操作和放宽授信标准,防止发放任何形式的外部行政干预贷款和人情贷款。

第二十五条 财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承租人应为租赁物购买财产险,并确保所有险种在融资租赁合同的有

效期内持续有效,不得中途退保,不得短于融资租赁期限。

第二十六条 财务公司应当严格审查和监控借款用途,防止借款人通过贷款、贴现、办理承兑汇票等方式套取信贷资金,改变借款用途。

第二十七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授信档案,对授信申请、审批、发放、使用、回收、分类认定等情况进行完整准确反映,并将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授信风险责任制,明确规定各部门、岗位的风险责任:

(一)调查人员应当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 (二)审查和审批人员应当承担审查、审批失误的责任,并对本人签署的意见负责;

(三)贷后管理人员应当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四)放款操作人员应当对操作性风险负责; (五)经营管理层应当对重大贷款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财务公司应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和损失逐笔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 票据贴现、承兑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条 财务公司贴现、承兑的票据应是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而签发的商业汇票。财务公司对成员单位的商

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不能超过核定的授信额度。

第三十一条 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与贴现时应核实取得汇票的合法性,以及汇票项下各项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和单据等的有效性、真实性。

第三十二条 财务公司应仔细核对汇票记载的事项及印章是否正确、齐全。对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的汇票,还应审查背书的连续性、被背书人名称以及背书人签章的完整性。

第三十三条 办理商业汇票的贴现时,应对申请贴现的企业和承兑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检查汇票的真伪,取得承兑人的查复确认书,只有符合公司要求的商业汇票,方可办理贴现。

第三十四条 办理商业汇票的承兑时,只有符合要求企业所开立的商业汇票,方可办理承兑。

第三十五条 办理商业汇票的贴现应符合当时国家的有关利率规定,同时考虑市场利率的变化,以防范利率风险。

第六章 资金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六条 财务公司资金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实行严格的前、后台职责分离,建立中台风险监控和管理制度,防止资金交易员从事越权交易,防止欺诈行为,防止因违规操作和风险识别不足所导致的重大损失。

第三十七条 财务公司资金业务的组织结构应当体现权限等级和职责分离的原则,做到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分离、业务操作与风险监控分离,建立岗位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