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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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资金交易员、各级有权审批人在交易品种、授信额度、交易金额和止损点方面的权限内进行操作。

第三十八条 财务公司应根据授信原则和资金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确定交易对手的授信额度和期限,并根据交易产品的特点对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监控,确保所有交易控制在授信额度范围内。

第三十九条 财务公司应充分了解所从事资金业务的性质、风险及相关的法规和惯例,明确规定允许交易的业务品种,确定资金业务单笔、累计最大交易限额以及交易止损点。

第四十条 财务公司应按照市场价格计算交易头寸的市值和浮动盈亏情况,对资金交易产品的市场风险进行实时监控。

第四十一条 财务公司应充分考虑利率变化情况、极端的市场价格变动、市场流动性降低以及主要交易对手倒闭等问题,确定市场出现大幅异常波动和可能出现最坏情况时的应对措施。

第四十二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资金交易后台结算部门及风险监控部门对前台交易的反映和监督机制。

第四十三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资金业务风险责任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风险责任。

第七章 投资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四条 财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投资业务。

第四十五条 财务公司应明确界定投资决策权限,投资决策按权限界定由各级有权人审批。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依据,有科学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股权投资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第四十六条 财务公司开展有价证券投资业务,必须做到投资决策、交易执行、资金清算和风险监控等职能相对分离。

第四十七条 财务公司应制定完善的投资交易操作规程,对交易品种、交易资金、交易帐户、交易方式、交易指令以及交易清算和风险控制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十八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投资部门的交易记录应与证券财务公司的交割单及会计部门账务核对,确保交易记录与财务数据的准确一致。

第四十九条 资金业务新产品的开发和经营应当经过高级管理层授权批准,在风险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备、人员合格和设备齐全的情况下,交易部门才能全面开展新产品的交易。

第五十条 财务公司应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投资回报、发展前景等进行及时跟踪和定期评价,并适时对投资进行调整。

第五十一条 财务公司应根据被投资企业的投资规模和控制程度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或日常管理。

第八章 存款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二条 财务公司存款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对重点岗位实施有效监督,严格执行帐户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防止内部操作风险和违规经营行为。

第五十三条 财务公司应严格执行帐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成员单位开户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审查其在财务公司开户的合法性,并保管好开户企业的预留印鉴卡,严禁成员单位相互之间及成员单位向集团外单位出租、出借帐户,严禁变相吸收非集团成员单位存款及个人存款。

第五十四条 财务公司应对存款账户进行持续监控,发现账户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跟踪和分析。

第五十五条 财务公司对各单位开立的帐户应经常检查帐户收支情况,及时对帐,确保对帐的适时有效,对帐不符必须及时查找原因。

第五十六条 结算管理部应当严格执行“印、证”分管制度,使用和保管重要业务印章、印鉴的人员不得同时保管相关的业务单证、票据。信息系统用户应妥善保管密码和电子证书。人员离岗,“印、证”应当上锁入柜,妥善保管。

第五十七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存款业务的操作权限制度,帐户信息调整及错帐冲帐调整应由有权人审批后才可办理。

第五十八条 财务公司应当对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实行严格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入库、登记、领用的手续,定期盘点查库。

第九章 中间及表外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九条 财务公司中间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建立并落实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委托人指令办理业务,防范或有负债风险。开展需主管部门批准的中间业务时应当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机构资质、人员从业资格。

第六十条 财务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具体情况,制定中间及表外业务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第六十一条 办理成员单位转账结算业务应对结算凭证、票据、系统信息进行审查,确认委托人收、付款指令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并按指定的方式、时间和账户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第六十二条 办理代理业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十三条 办理代理业务,应当设立专户核算代理资金,完善代理资金的拨付、回收、核对等手续,防止代理资金被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十四条 财务公司应对代理资金支付进行审查和管理,按照代理协议的约定办理资金划转手续,遵循不垫款的原则,不介入委托人与其他人的交易纠纷。

第六十五条 财务公司应对担保申请人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调查。核实担保申请人及被担保项目的真实性,调查被担保项目的概况及项目的风险程度,落实反担保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