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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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财务公司承销本集团债券,应与发行人签定《债券承销协议》,在承销过程中应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债券实物、托管凭证和资金等安全,并应根据自身经济实力确定包销金额。

第六十七条 财务公司应要求债券发行人在债券到期时兑付资金足额及时到账,防止出现财务公司垫付兑付资金的情况。

第六十八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计量、监控、报告各类表外业务风险的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准确反映单个和总体业务风险及其变动情况。经营表外业务形成的垫款应当纳入表内相关业务科目核算和管理。

第六十九条 财务公司开展咨询顾问业务,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客户对象、业务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为客户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为客户保密。

第十章 会计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七十条 财务公司会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实行会计工作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操作规程,运用计算机技术实施会计内部控制,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合法,严禁设置账外账,严禁乱用会计科目,严禁编制和报送虚假会计信息。

第七十一条 财务公司应确保会计工作的独立性。确保财务公司会计人员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办理会计业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

员违法或违规办理会计业务。

第七十二条 财务公司应明确会计部门、会计人员的权限,各级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应当在各自的权限内办理有关业务,凡超越权限的,需经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七十三条 财务公司会计岗位设置应实行职责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严禁一人兼任非相容的岗位或独自完成会计全过程的业务操作。

第七十四条 会计部门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告。不得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

第七十五条 财务公司应定期将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账实、账据、账款、账证、账账及账表之间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七十六条 财务公司应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的查阅手续,防止会计档案的替换、更改、损毁、散失和泄密。

第七十七条 财务公司应按照“专人管理、相互牵制、适当审批、严格登记”的原则,加强对合同、票据、印章、凭证等的管理。重要合同和票据应有连号控制、作废控制、空白凭证控制以及领用登记控制等专门措施。

第七十八条 财务公司应对会计人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同时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与其担当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和技能。

第七十九条 财务公司应对会计岗位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轮岗。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在监交人的监督之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严格执行监交程序。

第十一章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 第八十条 财务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的重点是:严格划分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发部门、管理部门与应用部门的职责,建立和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风险防范的制度,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数据、系统运行和系统环境的安全。

第八十一条 财务公司应明确信息系统管理人员与操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到岗位间相互制约,各岗位之间不得相互兼任。

第八十二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科学的信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开发、验收、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有效管理。

第八十三条 财务公司应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有效的用户管理、密码(口令)管理和权限管理,对用户的创建、变更、删除、用户口令的长度、时效、权限范围等均应当有严格的控制,做到岗位分离。

第八十四条 财务公司应严格管理各类数据信息,数据的操作、数据备份介质的存放、转移和销毁等均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八十五条 财务公司信息系统数据的添加、删除和修改应通过终端用户按程序进行,不得对数据库进行直接操

作。

第八十六条 财务公司运用计算机处理业务,应具有可复核性和可追溯性,并为有关的审计或检查留有接口。

第八十七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和健全网络管理系统,并对接入国际互联网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八十八条 财务公司应采用合适的加密技术和措施,保证网上交易数据的保密性、真实性,保证通过网络传输信息的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

第八十九条 财务公司应及时更新系统安全设置、病毒代码库、软件补丁程序等,通过认证、加密、内容过滤、入侵监测等技术手段,不断完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九十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计算机安全应急系统,制定详细的突发重大事故应急方案,并定期进行修订及组织预案的演练。

第九十一条 财务公司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时对信息系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及时更新系统安全保障技术和设备。与信息系统相关的电子设备的选型、购置、登记、维修、报废应严格执行相关规程,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关键设备应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充足的容量,并配置适当的备品备件。

第十二章 内部控制的监督与纠正

第九十二条 财务公司应当指定不同的机构或部门负责

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和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

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负责设计内部控制体系,组织、督促各业务部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稽核部门负责组织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督促管理层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第九十三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内部控制的报告和信息反馈制度。财务公司的监督部门、各部门发现内部控制的隐患和缺陷,应及时向管理层或相关部门报告。

第九十四条 稽核部门应对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十五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内部控制的纠正机制。高级管理层应对稽核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纠正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九十六条 各业务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分析问题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内部控制监督部门对内部控制问题的整改纠正必须跟踪落实,对检查所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或跟踪监督不力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九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