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郭天玉课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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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分析,死亡人口和上述几种类型迁出的人口由于已经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不但不能获得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补偿费。而且,也没有资格获得被征地人员的安置补助费。因为,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地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通过支付安置补助费,保障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失地农户的基本生活,因而安置补助费具有强烈的人身性,安置补助费只能补助给失去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成为安置补助费的给付对象。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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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四、“买房带地”引发的征地补偿纠纷

【仲裁事实描述】申请人因购买农村住宅时将原房主的家庭

承包地一并转让,后遇国家建设高速公路征用该村耕地,申请人买房时一并转让的原房主的家庭承包地也被征用。该村集体发放征地补偿费时,仅给申请人发放了买房时一并转让的原房主的家庭承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申请人以“买房子带地”为由,诉请仲裁委员会要求获得转让承包地的全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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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处理意见】仲裁庭经查本案申请人虽属本村第二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申请人在购买本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四)

组另一村民住宅之前已经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同样获得本村民小组平均发包的家庭承包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95号)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可依法获得买房时一并转让的原房主的家庭承包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费。驳回申请人要求获得该宗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

的仲裁请求。

【法律与现实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第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四)

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在农村农户之间虽然可以进行房屋交易,但农民家庭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买卖,只可以依法流转。农村中一些人由于不学法不懂法,以为卖房(或买房)也可以将自己(别人)的承包地一并卖出(买进)。因此,买房者以为买房子带来的承包地,与买的房子一样,所有权就是自己的了。这是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误解。“买(卖)房子带地”的做法是违法的。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民生存的基本物质资料。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家庭承包制,是建立在以农户家庭为单位,以人口平均等份承包为基础的。农村集体经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四)

济组织成员在本组织内都有权拥有自己的一份承包地。本案申请人既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获得了家庭承包平均所得的土地,就不可能再获得双份的家庭承包地或超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所得的家庭承包地。原房主如果仍保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虽然有权将自家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但是以转让方式流转家庭承包地的,必须经发包方批准。本案申请人私下转让家庭承包地的行为不仅是违法违规的,而且,按照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分配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无权获得该宗地块的征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五)

只能获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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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五、独生子女因享受双份承包地而要求获得双份征地

补偿费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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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事实描述】前些年,农村一些地方为贯彻落实计划生

育国策,鼓励农民实行计划生育,采取了给独生子女户的孩子奖励一份承包地,即获得了“双份承包地”的鼓励措施。近几年有些地方在国家征用土地分配征地补偿费时,虽然独生子女的“双份承包地”均被征用,但该集体经济组织只发给该独生子女一份承包地的征地补偿费。由此引发独生子女户上访不止,请求仲裁,要求获得独生子女的双份地征地补偿费。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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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处理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国理法》第四十七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二)规定:“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仲裁庭依法裁决,获得双份承包地的独生子女只享受一份承包地的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五)

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原来比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多得的一份承包地只有权获得该宗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依法驳回独生子女户要求比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多得的一份承包地的征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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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现实分析】处理此种类型涉地纠纷,应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

定,正确地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一方面,要理解我国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制是建立在以农户家庭为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五)

单位,按人口平均等额分配的基础上的。独生子女获得得双份承包地,虽然是各地政府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采取的一项奖励政策,但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的规定是相抵触的,应理解为给独生子女奖一份承包地是奖励承包地的承包收益,而不是奖励了该宗土地的所有权(即征地的全部补偿权)。近年来全市乃至全省许多地方在完善农村二轮土地延包过程中,及时改变了过去给独生子女户的孩子双份承包地的做法,抽回过去多给独生子女的那份承包地给其他新增人口解决承包地,是符合现行法律政策的,应予以支持。辽农经发[2011]163号文件 规定: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六)

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独生子女获得的两人份承包地的,当其年满十四周岁,作为独生子女奖励的承包地,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并纳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予以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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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六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原定流转价格偏低,原承包 【仲裁事实描述】前些年,由于种植业比较效益偏低,加上

户(即土地转出方)要求提高流转价款或终止流转合同的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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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集体收缴的税赋较重,农民种地不挣钱,农民流转土地的价款一般都很低。但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对农民实施免收各种税赋,并对种粮农户给予补贴政策后,种田成本下降,土地产出效益较过去明显提高,因此出现了许多原来流转土地的农户要求提高土地流转价格,或者收回流转土地的情况。然而,受让方(即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