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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院笔录制作的基本要求

一、法院笔录的涵义

(一)法院笔录的概念

法院笔录是记录人民法院各项审判活动的重要法律文书,其以记录的方式如实记录和反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法官对案件定性裁判的重要依据,也是诉讼文书和案卷材料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法院笔录的特征 ⒈制作主体的特定性

法院笔录的制作主体主要是书记员,个别情况下人民法院的法官可以代书记员制作笔录,但人民法院的其他人员不得制作书记员笔录。

【经验提示1】在这种情况下,代行书记员职能的法官在制作笔录书名时只能写书记员×××,不得写自己的名字。

⒉笔录形式的规范性

法院笔录是法院诉讼文书的一部分,应当严格遵守《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规定。笔录内容不论是一般填充还是根据案件诉讼活动记录、拟制,都应当力求规范化、样式化、标准化,不能随意更改和简略。

审判笔录的形式应当用规范的汉语语言文字的形式表现。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形式表现。此外,其他的诸如:速记法、拼音文字和录音、录像(仅仅是作为笔录的辅助)均不得作为正式的笔录形式出现。 ⒊笔录内容符合十四字准则

书记员制作法院笔录须符合十四个字准则,即:真实;准确;合法;全面;清淅;高效;整洁。

(1)真实:真实即要求书记员制作的笔录,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实事求是地反映法官的各项审判活动、程序、顺序和具体内容,而绝不允许书记员背离事实,随意分析臆断虚假的记录。

(2)准确:准确就是要求书记员制作的笔录,必须正确反映审理案件活动;笔录制作不得遗漏或者缺项。

(3)合法:合法是书记员制作笔录时,记录审判活动的行为要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是对案件负有记录职责的书记员才可以记录审理案件的活动;其次是制作笔录的内容要符合各项法律规定、符合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4)清淅:书记员制作的笔录,要明确具体,各项活动的具体内容要明确具体。同时,书记员制作的审判笔录从笔录的版面、格式、段落,到每个段落的字、词、句都要清晰易辨。

(5)全面:全面就是要求书记员制作的审判笔录,必须完整的反映法官审理案件的各项活动,以及不同活动的具体内容,切不可随意取舍法官审理案件的各项活动,以及不同活动的具体内容。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涉及案件主要事实情节和判定案件性质的关键问题、细节问题决不允许随意或高度概括。

(6)高效:书记员制作审判笔录时,记录法官审判活动的节奏要同法官审判活动节奏同步;记录法官审判活动的各项内容同法官审理案件活动的各项内容同步;完成各项相关辅助审判活动的时间与法官审结案件的审限要求同步,以保证法官各项审判活动顺利、如期、保质完成。

(7)整洁:书记员制作笔录时,应保证各项审判活动的每份记录材料都必须要规整、整洁;印制并对外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都必须要齐全、整洁;形成案卷的卷宗外观必须要规范、整洁,符合归档要求。 二、法院笔录的作用

(一)法院笔录制作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 书记员制作笔录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法官通过书记员的记录工作辅助其审判职权的发挥,同时法院笔录的制作也是法官行使审判的客观依据,没有笔录制作,审判活动无法进行,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也无法实现。因此,法院笔录制作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书记员笔录在审判工作中具有特定的作用和意义,不可轻视。

(二)法院笔录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基础

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解决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的争议、定纷止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是靠法律裁判文书体现的,法律裁判文书的制作基础是证据和法律,而认定证据、适用法律的各项审判活动都以各种书记员的笔录为基础,都要通过笔录的形式记载的反映。因此,书记员的笔录制作工作是人民法院重要的、基础性的工作,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基础。

(三)法院笔录是诉讼证据或证据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法院笔录的作用还体现在其作为诉讼证据或证据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一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有些法院笔录本身就是证据,比如,勘验笔录。另一方面,有些笔录虽然不是证据本身,但也是证据的重要表现形式,比如,证人证言往往通过调查笔录来表现。

(四)法院笔录是检验审判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书记员通过各种笔录的制作最终将各类审判活动以静态形式分别进行定格、定位,并通过案件卷宗形式完整表现出来。由于上级法院检查与评价下级法院乃至法官审判活动的质量、效果,以及领导机关、社会监督法院工作,通常都是通过法院审理案件的静态形式载体即案件的卷宗进行,因此,书记员法院笔录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法官乃至整个法院的审判质量以及社会公信力,成为检验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二节 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笔录的制作

一、刑事、民事和行政通用审判笔录的制作

刑事、民事和行政通用审判笔录的制作 (一)准备庭笔录 (二)法庭审理笔录 (三)调解笔录 (四)合议庭笔录 (五)审判委员会笔录 (六)调查笔录 (七)宣判笔录

在我国的刑事、民事以及行政案件的诉讼活动中,一些司法诉讼

程序是相同的,比如:准备庭、审理、调解、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评议以及宣判,这些诉讼程序无论是在刑事审判、民事审判或是行政审判的过程中都有可能适用。那么,相应的记录这些诉讼活动的法院笔录也就具有了通用的诉讼文书格式。 (一)准备庭笔录 ⒈准备庭笔录的含义

准备庭笔录是指书记员根据准备庭(即由承办案件的法官或人民陪审员组成)所进行的诉讼活动而实时制作的笔录。准备庭笔录的制

作要点包括:具体案件能否开庭审理、审判技巧的确定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处理。 ⒉准备庭笔录的格式

准备庭笔录格式一般由标题、首部、正文、尾部四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包括:准备庭的开庭时间(年月日);准备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准备庭笔录的正文;尾部。

“准备庭笔录”示例(民事、行政案件用):

准 备 庭 笔 录

本院于 年 月 日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三、人民陪审员李四组成准备庭,书记员××担任记录。

审判长: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主体资格合法,建议公开开庭审理。 张三:同意。 李四:同意。 决议:

一、本院定于 ××年×月×日×时× 分在本院

×室公开开庭审理。

二、提前三日下传票,传唤当事人准时到庭。 三、提前三日发布公告。

审 判 长: 审 判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