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江苏省开展旧区旧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及老城区成片开发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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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 乡建设厅 编制规划、 分解任务; 具体项目和 建设地块;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 国有工矿、林场、垦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 制定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施行省级资金补助 指定土地供应政策; 指定每年新增用地计划单列工作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责任主体: 市、县人民政府 组织实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包括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到位。 四、 江苏开展旧区/旧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及老城区成片开发特色内容

(一) 货币化安置

1.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科学谋划、统筹安排,制定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和补偿优惠政策,引导居民更多地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二是因地制宜。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合理确定货币化安置的方式方法,普通商品住房存量较大的地区应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切实减少集中新建安置房。三是群众自愿。充分尊重棚户区群众的意愿,坚持货币化安置和实物安置相结合,最大限度地让群众满意。 2.多措并举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 1) 搭建平台帮助居民自主购买商品住房。各地要搭建货币化安置服务平台,引导房地

产开发企业将库存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安置住房,进入服务平台公布房源信息,供居民自主选择购买。鼓励和引导进入服务平台的房地产企业,对棚户区居民购买安置房给予适当价格优惠。

2) 集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各地可由政府及其职能机构分批集中购买

存量普通商品住房用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房源,应采取阳光操作并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选购商品

房源应当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质量合格,并在价格上取得一定优惠。 3) 直接向棚户区居民发放货币补偿。对已有住房且本人自愿的棚户区(危旧房)改

造居民,直接给予货币补偿。

3.落实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扶持政策

1) 优化征收(拆迁)补偿政策。长期实行“低进低出”补偿安置标准的地区应及时调

整政策,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棚户区居民按照市场评估水平予以补偿,标准不低于在同类地段购买同面积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在按市场价格评估补偿基础上,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实施差别化信贷支持。对商品住宅库存量大、消化周期长的地区,金融机构要从严

控制新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项目的贷款支持;对实行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加大贷款支持力度。 3) 改进专项资金补助方式。对货币化安置比例高于省确定标准的地区,省在分配中央

财政补助和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时,采取调增补助系数的方式予以奖励。对货币化安置比例低于省确定标准的地区,采取调减补助系数的方式减少补助资金额度。

4)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按照《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同等享受有关税收减免政策。 5) 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对涉及存量普通商品住房转为安置住房的项目,需要办理相关

审批手续变更的,要在确保审批手续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尽量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 (二)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1.基本定义。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棚户区改造相关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2.相关主体

1) 指导、协调和监督主体

全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指导、协调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和监督工作。

2) 实施主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棚

户区改造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3) 配合主体 审计、 各级发展改革、 民政、工商等部门 本行政区域内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实施工作。包括制定棚改年度建设计划、明确棚改项目地块等前期准备工作,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涉及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相关工作

4)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购买主体 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要求: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 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 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 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 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六) 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 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 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 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 棚改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 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 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当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 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各地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服务。

3.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内容 包括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内容 不包括

4.购买方式及程序

1) 购买方式

公开招标 购买方式 邀请招标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 有关规定报设区的竞争性谈判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批准。 单一来源采购

2) 购买程序:

A. 购买主体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根据政府

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

棚改征地拆迁服务 安置住房筹集 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棚改货币化安置服务 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 配套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