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暴力型罪犯的心理特征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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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暴力型罪犯的心理特征

进入九十年代以来,狱内押犯构成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就太原第三监狱的情况来看,暴力型押犯的相对比例和绝对人数都在逐年增加。暴力型押犯的增加,使押犯群中反改造、反控制、反侦察的对抗力更为明显,狱内斗争更为复杂和多变。为此,笔者认为要确保严峻形式下监管工作的安全与稳定,应对暴力型押犯情况从深度、广度以及科学性的角度进行深层次的分析研究,制定相应的措施,深化“三分”工作,增强教育改造、矫治罪犯恶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改造质量。

一、暴力犯的构成情况

截止1998年3月31日,太原第三监狱暴力型押犯为175名,占押犯总数的24%。其构成特征与分类如下:

(一)暴力型押犯的文化和年龄结构。文化程度低的押犯占多数,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42%,小学文盲占49%。85%以上的罪犯没有学过各种法律,有80%的罪犯不知道刑法,只是在犯罪后经过起诉的全过程中,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要受到法律的惩处。暴力犯的年龄结构较小,其中30岁以下的占87.5%,30岁以上的仅占12.5%左右。

(二)暴力型罪犯的捕前职业和犯罪情况。在押暴力型罪犯中,农村罪犯居多数。捕前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占85%,无业人员占8.5%。从犯罪情况统计,抢劫罪犯占65%,伤害罪犯占23%,其他罪犯占12%。

(三)暴力型押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从监狱每月召开的犯情分析数据和平时的统计资料来看,基本认罪,服从管理教育的占88%;不服管教,有逃避改造心理的占8.5%;认罪态度不好,有抗改行为的占3.5%。

二、暴力型押犯的心理特征

1、认识水平低下,对事物的理解偏激,导致思想上、行为上的盲动性,是暴力型押犯的心理特征之一。大多数暴力犯对消极的社会因素持肯定的态度对某些事物只看到表面的东西,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实质性认识模糊清,辨别是非的能力差。调查座谈时发现,有的人连四顶基本原则孝弄不清楚,把改革开放尤其是企业转机建制错误地认为是搞资本主义。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缺乏基本的理解,以点概面,以偏概全。把尊老爱幼、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物、遵纪守法等视为套在人脖子上的枷锁,认为改革年代的现实生活就象一些不健康的影视片中体现的那样自由自在调查中感慨地谈到:“过去是不知法、不懂法,不懂得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而犯法,在人生的关键时刻不能正确把握而走上犯罪道路”。

2、无视社会规范和舆论的压力,心存侥幸,导致意识上的极端,上暴力型罪犯的心理特征之二。从心理学角度讲,人的行为从动机产生到实施,必须经过一等系列心理活动过程。暴力型罪犯在个性、情绪、意识等心理上各有差异,但其共同的特点上存在不良的心理动机,在实施罪犯时根本没有法律、道德和压力,只按自己的意志办事。有的认为自己的手段高明,司法机关不一定会发现,受害人不一定敢告发。有的则自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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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靠山、有路子或家里有钱,就是犯了罪,也没人敢管;即使“进去”了,还可以想办法出来。基于这种侥幸心态,他们在罪犯中胆大妄为,不计后果。如押犯王建军(抢劫罪,8年刑),聚众赌博输了钱,便密谋上路抢劫。同案四人开上出租车在公路上强行拦截过往车辆,抢劫得手后还在路边饭店吃喝嫖娼,没想到受害者及时报案被抓获.调查时王犯说:“当时满以为爱害人不敢报案,公安局怎会抓我们。”自以为能逃避法律的惩罚。

3、心理情感低层次,觉得世态炎凉,人情冷漠,导致感情的冷酷,是暴力型罪犯的心理特征之三。50%的暴力犯认为人与人之间根本没有真情存在,人间情暖冷淡,近乎于冷血动物;有些人表面上看相处的较好,其实只不过是互相利用而已。在立体观念上,觉得社会是无情的,只看到社会的阴暗面,往往以自己的心理去推测别人,对他人缺乏同情心。在性格上缺乏对社会、集体和他人的责任感。尤其是对人的看法上,他们说:“人人都是自私的,人人都戴着假面具。”其信条是:“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但另一极端则是封建帮派的腐朽观念在作怪,在气味相投的人际关系中滥施“友情”,把为朋友两肋插刀奉为“英雄”。在这种扭曲心态驱动下,形成了近乎病态的心理,疯狂地向社会报复,杀人越货,掠取钱财。在犯罪意志的推动下,伤天害理,实行犯罪。

4、心理需求低层次,欲壑难填,脱离实际,导致个人需求的畸形,是暴力犯的心理特征之四。在押暴力犯中,多数属于物欲型犯罪。他们对物质、金钱的贪婪,对享乐生活的不切实际的追求等,脱离了个人及家庭所具备的经济条件。特别是随着社会消费档次的不断拉大,个人欲望在正常情况下无法满足,畸形的需求心理促使其铤而走险,不择手段去抢夺,甚至行凶杀人。如罪犯李永锋(抢劫、12年),其父母均为国家干部,家庭经济收入难以满足其挥霍要求,便多次与他人合伙抢劫行人,先后两次被判刑改造。

三、暴力型罪犯的行为特征

1、犯罪行为的多样性。从暴力型押犯的犯罪情况看,可归纳为野蛮性、残酷性、突发性、冒险性、团伙性。暴力型犯性格粗暴,遇事易冲动,信奉“人争一口气,树活一张皮”;为一点小事,可以行凶伤人、杀人。如罪犯李天光(故意伤害,11年刑),因盖房与邻居发生争执,将人打死。被判刑入狱后方知“让地三尺又何妨”之理,才明白为一点小事酿成终身大错不值得。暴力型罪犯的具体表现还可概括为:胆大妄为,攻击性强;贪图钱财,施暴强取;精神空虚,寻求刺激;丧失理智,突发性强。

2、犯罪动机的复杂性。暴力型犯罪的动机是复杂的,主要表现:一是以暴力来发泄对社会、对组织、对他人的不满。这些罪犯在欲望和要求得不到满足,或在个人前途、生活、学习等方面遇到挫折时,不能正确把握,产生强烈的不满情绪而采取暴力手段向社会实施报复。二是以暴力实施不满的动机。这类罪犯在家庭关系发生破裂,邻里交往产生矛盾,或因工作中发生挫折,由于对这些问题处理手段不当而走向极端。三是以暴力实施逞强称霸的动机。这类犯罪团伙性强,对社会危害最大。在改造中也不时暴露其本性,是狱内又犯罪的重点防范对象之一。四是以暴力满足个人邪欲的动机。为了满足私欲,不惜与社会规范相对抗,用暴力杀人、抢劫、抢夺公私财物等。

四、对暴力型罪犯的改进对策

对暴力型罪犯的教育改造和矫治,应根据其心理行为特征,结合他们在改造中的不同思想行为表现,依据监狱改造罪犯的工作实践,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手段。新时期暴力犯的以上特征给改造工作带来新的问题和新的难度,必然要求我们防范控制和敌手段更加准确有效,才能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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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思想教育。改造罪犯以教育为本,对暴力型罪犯的改造也必须如此。依据其思想特点,拟从四个方面实施强化教育:一是法制教育。通过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教育,促使其认罪伏法,达到知罪悔罪、认罪的目的。二是人生观教育。下大力气去除他们不健康的人生哲学,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三是科学文化教育。提高他们的文化素养,建立积极向上的情趣,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四是人际关系教育。使他们学会处理各种矛盾和人与人的关系,学会控制理智、控制情绪的方法。

2、运用心理矫正法,对暴力型罪犯的心理矫正,要依据心理学和教育改造学的有关知识,从心理学的角度加强意志品质、情绪状态、理智思绪三方面的心理矫正。暴力犯性格粗野,行为放荡,他们一个共同的心理就是对管教干警存有戒心。为此,开展感化教育时要以“情”入手,做到心理相容,以诚相待,增强罪犯对干警的信赖感,促其敞开思想,暴露灵魂深处的东西,以便有针对性地把转化工作做到罪犯的心坎上。

3、注重行为矫正。行为是意志的体现。对暴力型罪犯的改造,在注重良好的心理意志培养的同时,加强行为矫正训练。这类罪犯在改造中多数沉默寡言,不善与人接近,一旦有所磨擦即大打出手,甚至造成严重伤害。因此应抓好三方面的矫治工作:一要矫治逞强好胜行为,教其学会爱护和尊重他人;二是矫治粗暴性格,促其养成理智的良好习惯;三要矫治残酷性,培养同情心,促其养成和谐、礼貌的行为,自觉调整人际关系,提高自我适应能力。

4、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结合监狱整体工作,在加强思想教育和行为矫治的同时,加强监区文化建设,利用社会力量实施多种形式的帮教,以正确的引导促使罪犯走向健康的思想行为轨道上来。

5、进一步深化“三分”工作。推进“分级处遇”及有关制度的落实,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分押纯度,纯洁改造环境,防止交叉感染。

6、加强心理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总结提高工作质量。开展针对性的矫治研究,完善心理机制,使改造者从心理上达到双向结合,有效地实施改造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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