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31二专经济法A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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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校发函的行为是要约邀请 B 甲校发函的行为是要约

C乙厂的发货行为不构成承诺,因为承诺须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D乙厂的发货行为构成承诺,且为默示承诺,货物到达甲校承诺生效

15.下列关于公司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构 B 公司董事一律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C 独立董事是执行董事,要求其与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利害关系

D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三 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1. 在供电、供气、供水等强制缔约情形中,承诺为受要约人的法定义务。 2.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必须采用间接发行的方式,由证券公司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进行包销或者代销。 3.赠与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

4.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债务人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

5.合同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均以违约方存在过错为必要条件。 6.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8.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新入伙人一旦入伙就应当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9.从《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公司的设立采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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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严格准则制。

10.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在后履行方于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称为先履行抗辩权。

五 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45分)

1. 李某、张某、王某拟发起设立一从事水产品加工制造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首期李、张、王分别实缴出资14万元、16万元和70万元。并在章程中规定三年内缴清余下100万的出资。李和张的出资为现金,王某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因为其产品供不应求,原有的投资不能进行扩大再生产,于是又吸收了刘某的现金出资20万元,孙某以其劳务出资5万元。后来由于市场和竞争加剧等原因导致公司经营状况恶化,企业负债累累,被债权人告上法庭。法院在执行中查明,王某作为出资的房产价值仅有35万。又查明,王某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有20万元。请回答:

⑴ 该公司的设立是否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资本条件? ⑵ 各出资人的出资形式是否合法?

⑶ 王某的出资行为应如何认定,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2. 甲公司欠银行300万元债务,甲以其价值280万元的厂房和50万元的汽车做抵押。其中,厂房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汽车抵押未办理。后来,甲因欠乙30万元债务,便将上述汽车又向乙设定了抵押,并办理了登记。之后,甲将汽车转卖给了丙,但并未告知丙该汽车已被抵押的事实。银行债务到期后,甲未能还款,银行便扣押了厂房和汽车。此时,乙的债权也已到期,主张其对车辆的担保物权。请回答: ⑴甲公司将汽车重复抵押给乙是否合法?为什么? ⑵银行和乙是否能向丙主张行使该汽车的抵押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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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如果甲未将汽车卖给丙,银行和乙实现汽车抵押权时顺序如何?为什么?

3. 上海嘉定的颜某在2007年11月22日与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签订了一份意外伤害的人寿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颜某的儿子。颜某的儿子在2007年11月26日这一天独自去郊外钓鱼时不慎落水溺水身亡。死亡原因的鉴定结果显示颜某儿子是溺水身亡纯属意外。

儿子死后第4天颜某的手机收到了保险公司业务员的信息:你的儿子保险已经到了,过几天给你送过来。这条信息让颜某的心里很不是滋味,儿子死前四天他刚刚为儿子买了一份意外保险,可是谁也没想到现在保险办好了可儿子却不在了。对于保险公司的这份问候,颜某认为这是当他在悲痛之余惟一的一份心理安慰,他觉得这份保险将他和儿子又紧密地关联在了一起。

但是颜某在向保险公司索赔中却出现了意想不到的情况。保险公司称该份保险合同尚未生效拒绝赔偿。但同意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给予颜某4.5万元的补偿。颜某在未明白事情真相的前提下在该补偿合同上签了字。而颜某后来从保险业务员那里得知保险合同在合同签订的次日凌晨,即11月23日凌晨已经生效。根据该保险合同颜某可获得20余万元的保险赔偿金。颜某之后从保险公司拿到该保险合同(保单)的复印件,该合同中也明确标明合同的生效日期是2007年11月23日凌晨。

但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的生效与否并不以签订合同的时间为准,而是以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审核完毕并从投保人的银行卡上划账之后才算生效,也就是说颜某虽然在22日就和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但是保险公司通过5天的审核直到28日才从他的账上扣钱,而颜某儿子死亡时间是在26日,也就是说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尚未生效。同时,保险公司认为保单上注明的保险生效日期只是一个参考,具体的时间应该是保险公司考核完毕后通过银行划账之日。所以保险公司不应当支付这笔人身意外保险金。颜某认为保险公司纯属狡辩,遂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方保险公司首先向法官递交了那份由颜某签字的补偿协议,以此来证明当年颜某已经主动放弃了这笔2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为了证明双方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向法官递交了颜某购买的那份保险格式合同,在合同1 2条中明确约定: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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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用之后开始生效,按照本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中,确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据此认为出事时保险合同还未生效。 问:

法院应该如何处理这个案件?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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