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规字(2012)4号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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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带班检查、组织处理,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监理单位在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行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应符合要求;

(二)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应符合相关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应配备不少于1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岩土工程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

(三)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应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旁站监理和平行检验方案;

(四)土方开挖前,应组织条件验收,并对监测点设置及保护、基坑周边荷载及抢险物质的准备等情况进行检查;

(五)土方开挖期间,应对开挖、监测情况进行旁站和巡视; (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24小时值班、巡视。出现险情、质量事故等时,应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监测单位在深基坑工程监测过程中的质量行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深基坑工程监测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备案,并在已备案的监测能力范围内从事监测活动;现场监测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二) 按照备案的监测方案实施监测;现场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监测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异常天气时,应加强观测,加大监测频率,并及时提供监测报告;

对深基坑工程施工可能导致相邻设施造成影响的,施工前应对相邻设施进行调查和记录、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并应按备案方案进行监测;

(三)当深基坑工程设计等有重大变更时,监测单位应及时调整

监测方案;

(四)深基坑工程发生险情、质量事故及突发事件等情况时,监测人员应驻场监测,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在现场督促监测;

(五)当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报告;

(六)应及时按规定出具监测报告并上报,监测报告应有正常或异常、危险的判断性结论及报警值的分析和建议等。

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在深基坑工程检测过程中的质量行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应符合要求; (二)按备案的检测方案进行检测; (三)检测报告应签章齐全、规范;

(四)出现不合格报告时,应在24小时内向监督机构报告。

第四章 实体质量

第十二条 深基坑工程所用原材料质量和工程实体施工质量应按规定进行现场检测、抽测;

第十三条 深基坑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监测和质量控制资料应分别符合附件一、二、三、四的要求。

第五章 验 收

第十四条 深基坑工程实行土方开挖条件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企业质量负责人,勘察、设计及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验收,并按附件四的要求形成验收记录。验收前,应书面通知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 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条件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支护结构、止水帷幕、冠梁及第一道支撑施工完成,强度达到设计要求;

(二)支护桩检测方案、基坑监测方案已备案;

(三)施工组织设计、土方开挖及地下水控制等专项施工方案已经论证、审批;

(四)监理对设置的监测点验收合格、初次监测已完成; (五)基坑周边临时设施、堆载及排水措施符合设计要求; (六)土方施工单位已与土建施工单位或支护结构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七)检测结果符合要求,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第十六条 土方开挖到设计标高时,应对深基坑工程进行中间验收。

第十七条 深基坑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础施工至±0.00,且回填完毕;

(二)已完成深基坑工程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内容; (三)施工技术资料及验收资料完整; (四)检测、监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深基坑工程的质量问题(事故)、投诉纠纷等已处理完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开挖条件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等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监督机构抽查发现深基坑工程有质量隐患或违法违规的,责令改正。出现下列情况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一)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或随意变更设计擅自施工的; (二)未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三)土方开挖等专项方案未经专家论证或未按论证的方案进行施工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验收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五)监测方案未备案、未按已备案的监测方案进行监测或未按规定上报险情、质量事故等异常情况的;

(六)未及时配合处理质量隐患、险情、事故(投诉)等; (七)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的异常情况是指:1、支护结构及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监测数据达到或超过报警值;2、支护体系开裂、断裂、倾斜,基坑渗漏、管涌、流砂或坍塌;3、施工工况与设计不符;4、出现险情、质量事故等。

第二十一条 基坑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复杂的基坑工程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二条 临近地铁、隧道及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设施的,还应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试行)》(宁建工字〔2006〕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深基坑工程的实体质量控制要求 附件二:深基坑工程的检测要求 附件三:深基坑工程的监测要求

附件四:深基坑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及验收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