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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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材料二

上海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目 录

1.依法行使涉外案件管辖权,维护国家司法主权

——尚德电力控股有限公司诉尚德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1)

2.准确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切实履行国际义务

——新时代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阿联酋FZE公司、美国格鲁普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4)

3.首次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商事判决,维护涉台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 ——美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莹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纠纷案 ………………………………………(6)

4.准确查明适用外国法,确立“单边选择性争端解决条款”的效力 ——厦门建发化工有限公司诉瑞士艾伯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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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突破性运用国际贸易术语规则处理解约后跨境退货事宜,降低守约方诉讼成本

——美国西茉莉公司诉南京舜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10)

6.明晰过错清算义务人赔偿责任,合理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陈大宁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12)

7.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维护外国投资者的股东知情权

——科朗公司诉上海和丰中林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14) 8.注重审查买卖合同缔约履行事实,正确认定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主体 ——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诉司麦特羊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6)

9.引入外籍调解员参与涉外案件调解,促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完善 ——克里斯蒂安诉汉莎福莱克斯国际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18)

10.恪守《纽约公约》裁决执行义务,营造自贸试验区优质法治环境 ——西门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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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使涉外案件管辖权,维护国家司法主权

——尚德电力控股有限公司诉尚德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基本案情】

尚德电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德控股公司)、尚德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德投资公司)的注册地均位于中国境外,尚德投资公司因增资事宜向尚德控股公司借款,后因尚德投资公司未能按期归还涉诉。尚德投资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未约定由中国法院管辖,也未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发生争议的主要事实在境外,相关的证据材料也需要在境外收集,甚至案件的执行结果涉及多个境外企业,且关联案件已在新加坡法院起诉和受理。故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或不方便管辖,要求驳回尚德控股公司的诉请。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本案系争借款关系履行的主要事实均发生在中国境外,且双方就本案准据法的确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纠纷将适用香港法律或新加坡法律,如继续审理将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本案存在不方便管辖因素。其次,双方均为外国企业,根据系争借款的汇付情况,香港法院或新加坡法院对双方争议有管辖权,且审理更加方便。最后,双方未约定纠纷由中国法院管辖,且尚德投资公司在本案中已经提出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请求,故一审法院对于审理本案借款纠纷为不方便法院,裁定驳回尚德控股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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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德控股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第一,本案涉及中国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利益。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然为境外注册公司,但本案并非与中国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利益无涉,一审法院将本案当事人作为普通的外国企业对待,而未能充分考虑其作为离岸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相分离的特点,不妥。第二,中国法院审理本案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并不存在重大困难。双方的实际经营地和办事机构均位于中国,原告的付款指令是在中国作出,银行完成划款后是向双方在无锡的办公地进行通知,借款亦是用于被告在境内的增资,因此,本案争议的主要事实并非与中国无涉。第三、外国法院审理本案并非更加方便。对于是否“更方便外国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及时、有效和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予以确定。本案中,被告可供执行财产在中国境内并被采取保全措施,由中国法院审理案件最有利于判决的执行。一审法院以自身是不方便法院为由拒绝对本案纠纷行使管辖权依据不足。 【典型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一带一路”战略、自贸区战略的推进,对于涉及中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积极行使管辖权,以更好的维护国家利益和司法主权。本案主要涉及对实际经营地在中国境内的离岸公司的管辖问题,从具体案例出发,进一步阐释了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考量因素,确立了对实际经营地在中国境内的离岸公司积极行使管辖权的管辖原则,对于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具有导向作用。双方当事人虽然为境外注册公司,但双方的实际经营活动和办公场所均位于中国境内,双方的多名董事和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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