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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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以及流程等;…… 【裁判结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股东知情权的对象仅及于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不能作为股东知情权义务主体。故判决和丰公司应将公司及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等交由科朗公司查阅,对科朗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股东有权依据公司章程主张知情权利。公司章程载明公司应向股东提交子公司财务报表、股东享有检查公司及子公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管理账目的权利,故予以改判。 【典型意义】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公司章程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是否有效,即公司章程是否是股东知情权的依据。法院认为,对公司章程中超越《公司法》规定范畴的股东知情权约定,如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资料之外的公司自身资料、子公司资料,以及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审计等,在原则上有效的前提下,应结合《公司法》立法目的及该公司个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和评判。审查原则是既要保证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又要将知情权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本案的裁判结果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维护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对构建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具有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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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审查买卖合同缔约履行事实,正确认定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主体 ——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诉司麦特羊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司麦特羊毛公司(以下简称司麦特公司)经中间商福特公司的介绍,委托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在文桑厂贴牌生产有司麦特公司商标的羊毛内衣等羊毛制品。2003年服装公司与福特公司签订了三份销售合同,约定由服装公司卖给福特公司各种款式超级耐洗纯羊毛内衣及头饰,后司麦特公司申请开立了三份受益人为福特公司的不可撤销可转让跟单信用证,福特公司收到信用证后曾转让部分款项给服装公司。服装公司即委托文桑厂生产羊毛制品,文桑厂生产完毕后,福特公司经检验出具了相关证明文件,服装公司交单议付了信用证项下的转让款项。后司麦特公司与福特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对前两份合同项下货物质量提出异议,并向服装公司要求解除第三份合同。

2005年,美国科罗拉多州联邦地方法院就司麦特公司诉福特公司、服装公司一案,签发了《事实认定和法律结论以及针对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的缺席判决的建议》。该文件认定司麦特公司和服装公司存在可强制执行的合同关系,并判决支持了司麦特公司对服装公司的索赔请求。

服装公司请求判令司麦特公司向服装公司赔偿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损失。而司麦特公司辩称双方没有直接或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服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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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以起诉的合同是其与案外人福特公司间签署的货物销售合同,司麦特公司并非该合同的当事人,鉴于服装公司在前两份合同项下向司麦特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司麦特公司有理由解除系争合同,故请求驳回服装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司麦特公司与服装公司订购羊毛内衣的行为系建立在双方充分协商并实地考察加工场所的基础上的,司麦特公司在全部购销过程中均明知服装公司作为供货商而存在,司麦特公司开具的信用证中也清楚表明其最终交易并付款的对象系服装公司;其次,司麦特公司就本案系争合同曾向美国法院提出要求服装公司赔偿的有关诉求,在国内其他诉讼中也曾明确认可服装公司的合同相对方地位,上述行为表明司麦特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服装公司作为交易对象,涉案三份合同可以视作服装公司通过福特公司向司麦特公司分批交付羊毛制品,司麦特公司与服装公司之间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理应受到买卖合同关系中权利义务的约束。 【典型意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常因实际签订买卖合同的主体与实际收货主体不一致而发生争议。本案在确认合同主体时,审查了实际收货主体直接参与合同缔结和履行的事实,对合同关系的双方作出正确认定。本案的审理思路对于类似案件如何确定实际合同主体具有一定借鉴意义。法院裁判时还参考了当事人在美国法院、中国法院另案诉讼中所作确认存在合同关系的陈述,符合“禁反言”原则的适用要求。但应指出的是,美国法院文书本身并非法院进行事实认定的直接依据,仅作为一份普通民事证据加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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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外籍调解员参与涉外案件调解,

促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完善

——克里斯蒂安诉汉莎福莱克斯国际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15日,克里斯蒂安(ARMERDING CHRISTIAN)与汉莎福莱克斯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所持有的汉莎福莱克斯液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400万欧元转让给汉莎福莱克斯公司,汉莎福莱克斯公司需在协议签订后15日内将股权转让价款一次性转账支付给克里斯蒂安。协议生效后,克里斯蒂安配合汉莎福莱克斯公司进行股权转让事宜,汉莎福莱克斯公司已成为汉莎福莱克斯液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股东。但在协议约定的支付期限内,克里斯蒂安未收到汉莎福莱克斯公司的股权转让款,故请求判令确认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解除,恢复克里斯蒂安原股权份额,并由汉莎福莱克斯公司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委托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就双方争议进行调解。鉴于涉案双方均系外籍公民及法人,法院及调解机构邀请澳大利亚籍调解员孔宏德主持双方的调解工作,并获得巨大成功。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由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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