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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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迟到、早退的认定

坐班制工作人员未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上班时间10分钟后到岗的认定为迟到,下班时间10分钟前离岗的认定为早退。上、下班时间以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为准。

第十三条 旷工、迟到、早退的处理

(一)连续旷工2天以内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的50%; (二)连续旷工3天(含3天)以上15天以内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含7天)以上30天以内的,扣发一个月全部实发工资。工作人员出现上述两种情况之一的,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三)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当年累计旷工30天(含30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并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或作辞退、解聘处理;

(四)迟到或早退2次以内的,扣发当月基本工资;当月迟到或早退3次(含3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的50%;当月迟到或早退5次(含5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

以上工资扣发后,一律全部上缴县财政。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全县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干部职工考勤和请销假登记制度,严格考勤干部到岗到位情况,实行每天上、下班签到,逐月公布干部出勤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全年干部职工累

计出勤情况与考核及评先选优挂钩。

第十五条 单位对长期病事假人员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执行病事假工资而造成“吃空饷”的,一经查实,除由单位收回已经发放的一切工资福利上缴外,还要按“吃空饷”金额的1-3倍追缴单位公用经费,并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 未按照本办法加强干部职工管理,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导致单位作风松散,干部职工到岗到位情况差的,经查实后,对单位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并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疾病证明请假或编造虚假理由请假的一律加重处理。

第十八条 县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依法依纪追究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医务人员责任,与请假当事人同惩处。县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由县纪委监察局向所在医疗机构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根据毕地纪发〔2010〕27号文件精神,由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局按月将法律文书送相关部门,并送

县人社局工资福利与退休股,按黔人社厅通发〔2011〕284号、黔人社厅通〔2013〕252号文件规定核发生活费。

各工资发放单位如有干部职工长期请病假、事假或旷工、迟到、早退、“吃空饷”等情况的,按月将情况送相关部门备案,并送县人社局工资福利与退休股和财政局申报扣发工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由财政供养的临聘人员的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的,维持原处理决定。本办法实施之前未作出处理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