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总量排放晋环发[2015]25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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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替代。

第二十二条 已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再实施的,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获取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置换有关规定,用于本企业其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置换,也可以交易转让。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属于无偿获取的,不得再用于其他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重新报批或重新审核的,原核定的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可继续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批准的,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获取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置换有关规定,用于本企业其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置换,也可以交易转让。无偿获取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不得再用于其他建设项目,原替代削减方案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废止后可在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用于其他项目。

第二十三条 集中供热热源建设项目供热范围内拆除现有分散燃煤设施形成的大气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可直接作为集中供热热源建设项目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自身置换源。拆除分散燃煤设施形成的削减量不足以满足替代削减要求的,不足部分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以所属集团公司下属各子公司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置换来源的,如果建设单位与作为置换源的子公司拥有同一个排污许可证,不需要进行排污权交易,视为同企业自身削减措施;如果建设单位与作为置换源的子公司拥有不同的排污许

可证,置换量需要进行排污权交易。

第二十五条 通过兼并重组的排污单位,兼并后新的企业法人拥有被兼并企业的权利义务,包括被兼并企业拥有的排污权。

第二十六条 通过股权转让的排污单位,除转让协议中明确规定排污权的转让外,股权受让企业不拥有股权转让企业的排污权,股权受让企业需要置换股权转让企业的排污权的,需要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第二十七条 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置换量以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基数确定,不以改扩建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新增排放总量(改扩建项目建成后排放量与建设单位原有排污许可总量相比的增量)为基数,确保实现增产减污。

第四章 跨区域置换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进行跨区域置换交易。

使用政府储备排污权作为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跨区域置换交易来源,须调出方地设区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

使用企业可出让排污权作为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跨区域置换交易来源,须调入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调出企业确认,并经调出方与调入方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经核定后,由负责核定的环境保护部门将总量指标跨区域替代方案函告调入地和调出地环境保护部门。环评文件审批后,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总量指标跨区域替代方案函告调入地和调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跨区域置换,需要执行以下限制条件:

(一)在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中某项主要污染物超过环境功能要求的区域,不得作为调入方接受其他区域的该项污染物总量指标,只限在本区域置换。

(二)列入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的太原市不得作为调入方接受其他区域的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只限在本区域置换。

鼓励上述限制区域内的污染源作为调出方将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置换到其他区域。

(三)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 第三十条 各市要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预算管理,统筹管理区域内已形成的减排量,优先保障符合资源循环利用、清洁、低碳、绿色、安全发展要求的重点项目,在实现污染减排约束性考核目标的同时,提高环境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转型发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超过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批复总量指标,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及替代削减方案未落实,不予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对已出让或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变更排污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替代方案未落实的,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地方和单位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 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10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信息(建设项目名称、编号、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及“三同时”验收后实际排放量等信息)上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严禁重复使用“可替代总量指标”。以欺骗、谎报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审核意见,视为无效,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晋环发[2014]15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