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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出现的各种主要风险;管理者能力参差不齐,缺乏专业培训,没有发挥应用的作用;并且有一些领导破坏有关的职责分离,授权批准等控制度宽以待已、严以律人,认为内部控制只针对一般员工,与自己没有关系,造成信息交流不畅,监督环节也在减弱,这些行为都造成企业的内部控制并未得到彻底执行。

其次,对内部控制制度的一贯性与灵活性的尺度把握存在偏差。我国很多企业还在实行已经过时,失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在遇到具体问题时过分强调灵活性,不按规定程序办理,使内部控制失去了应有的刚性和严肃性,甚至为了获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不择手段,将灵活性作为弄虚作假的便利条件,无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存在。

3.2.3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现代企业要求“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而目前中小企业普遍存在权责不清,管理混乱,内部控制不健全,即使有也没有严格执行,在管理中人情味太浓,往往是情大于法、理,制度形同虚设等问题,组织结构不合理,部门和部门之间、上级和下级之间缺少协调、有效的沟通渠道,信息反馈滞后,不能适时监控,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监控机制。导致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扯皮,办事拖拉,出了问题相互推卸责任,处理事情没有全局观念。这使得公司的治理结构形同虚设,缺乏相互制约的法制环境。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多为“形备而实不至”,未达到内部权力制衡的效果。在企业改革之前,这些上市公司的前身——国有企业以所有权取代经营权,改革完成之后,又过于强调“放权让利”,走向了经营权取代所有权的极端,造成终极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公司治理结构是内部控制的制度环境,当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差错,都将无法形成有效的内部控制执行体系。而我国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无法形成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主要表现在:

第一,监事会功能有限,难以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形成有效监督。我国的企业采用的是单层董事会制度,与董事会平行的公司监事会仅有部分监督权,而无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无权任免董事会或经理班子的成员,无权参与和否决董事会与经理班子的决策。由于我国《公司法》等法规在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以股东价值为导向,重视董事会的作用,而忽略了监事会的地位,使监事会实际上只是一个受到董事会控制的议事机构。

第二,董事会缺乏独立性,难以对经理层形成有效控制。在我国企业中,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兼任的现象还大量存在。这种关键人模式实质上是裁判员兼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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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员,经理人员自己监督自己最终使企业的控制权、执行权、监督权集于一身,导致相关管理层权责不清,职能履行不到位,降低了制衡力度,增加了决策的随意性。在这种环境下,企业管理层我行我素,从而使内部控制失效也就成为了一种必然。同时,我国企业董事会很大程度地掌握在内部人手中,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

3.2.4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主要有两点作用:第一,管理当局制定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其职责。建立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主要是表明企业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是想投资者表明企业是否尽了自己的职责。第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建立,可以提高企业领导人的内部控制的意识。内部控制制度在企业内不健全,不完善或失效,都将会导致企业的财务报告虚假而给投资者一种误导,或因此企业遭受损失,将会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因此为了企业利益,时常关注发现内部控制的不足之处,不断地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但是在我国现阶段企业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中存在着以下四点问题:

第一,内部控制规范不详细。虽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规定,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就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发表意见,但是仅要求披露“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而并未要求公司披露建立内部控制的详细信息以及监事会的评价,这样容易造成披露的形式化,信息含量小。实际上上市公司的披露都以正面评价为主,甚至不少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关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报告前后矛盾。年报摘要允许公司监事会在认为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条件下免于披露,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上市公司减少相关信息披露和逃避责任提供了机会。

第二,缺乏对内部控制报告格式和具体内容的详细规定与统一要求,使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上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虽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评价意见,但对内部控制披露的形式却缺乏统一要求,如关于公司年度报告中管理当局的陈述没有明确规定,造成相当多的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虽有所涉及,但具体内容只是泛泛而谈,而且经常是几年来内容基本不变,对内部控制缺乏详细而具体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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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主要依赖于监事会报告,而没有规定董事会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责任。而监事会并非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其发表意见仅是对董事会和管理当局是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而建立并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和管理当局的责任。董事会和管理当局对本企业的内部控制最为熟悉,最有能力对其进行评价,同时,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评估结果报告给投资者也是董事会和管理当局受托责任的一部分,提供内部控制报告实际上是向委托者证明其受托责任。

第四,没有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发表意见,从而难以保证内部控制信息的可信度。按照决策有用的观点,任何信息的披露都要有助于决策的形成,因此有用的信息必须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的特点,在相关性和可靠性中,可靠性是核心。为了保证信息的可靠性,普遍的做法是由独立的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发布的信息进行鉴证并发表意见,从而保证信息的质量。要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达到客观、充分、及时的要求,就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

3.2.5 相关法规制度不完善

我国财政部门于2001年6月22日发布的《基本规范》中,有些内容在一定的程度上超出了会计控制的范围。财政部门就制定内部控制规范的动因来看,主要是为了解决目前企业会计信息失真严重的问题;加之财政部门的职权范围,决定其相关规范必然更多地关注会计控制。但是,内部控制是一个全方位的整体,会计控制只是内部控制的一个方面。要真正起到良好的控制作用,实现防止舞弊,保证遵循法律法规等目标,需要会计和各种管理手段相互配合。即使是为了防止会计信息失真,但仅靠内部会计控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我国内部控制的法规建设现状看,内部控制法规建设混乱,有待统一。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的法规建设尽管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由于行业、部门等限制因素,这些法规基本上都是行业性的,主要适用于本行业的企业和组织,而对于其他行业或部门的企业和组织来说,往往适用性很差,基本上都是自成体系,各行其是,就事论事。另一方面,各个内部控制法规对内部控制的定位不尽一致,有的是会计控制,有的是C O S O的内部控制框架,有的是风险管理,口径大小不一,尚未形成类似C O S O报告的权威的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检查与评价缺乏统一的指导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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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本章小结

虽然我国企业近几年来吸收了国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惨痛教训,但是由于自身环境的局限和理论研究的不足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存在着许多问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内控失效导致企业经营管理混乱,潜亏增加,经济效益低下;独裁专制造就企业“黑洞”。这些现象严重制约着企业的经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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