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2007]176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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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铁路建设规章制度,遵守监理职业道德规范,依法行使监理人员的权利,严格履行监理人员的义务,按规范要求实施监理,对监理工作质量承担责任。

监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承担监理工作期间,不得在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任职或兼职。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有保护建设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知识产权的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其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不得承揽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及设备的销售业务; 严禁向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指定或推荐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商。

第四章 现场监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现场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具体实施监理业务的现场工作机构,监理单位必须按委托监理合同约定设置。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按《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约定,配备与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相适应的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为项目监理机构配备满足监理工作所必需的办公生活设施、检验检测设备和交通通信工具。

第二十五条 总体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标段工作和总体监理工作需要设置现场监理机构,在现场监理机构设置总体监理办公室,并

配备满足总体监理工作需要、能够完成项目监理管理和协调工作的监理人员。

总体监理办公室在建设单位代表指导下、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设置总体监理单位的,其他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机构应接受总体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的协调和管理,且不减免其他监理单位应承担的监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任命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现场监理机构的负责人,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权限和义务。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依法在本单位注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 具有5年以上铁路监理工作经验;

3. 在本监理单位服务2年以上、合同终止期不早于所监理工程监理合同终止期;

4. 经过铁道部有关部门组织的总监理工程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将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送建设单位备案,除特殊原因外,监理单位不得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

要更换时,监理单位应提前通知建设单位并征得同意。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条件和能力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铁路监理工作经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专业和数量应与监理工作匹配,其他监理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合格,配置数量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

第三十条 允许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其他行业依法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应在从事铁路工程监理工作前接受铁路监理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以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身份参与铁路工程监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更换现场监理机构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提前通知建设单位并取得同意,拟更换人员的资格和能力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他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建设项目(标段)承担监理工作,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项目的监理及其他工作。

第五章 监理工作实施

第三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依据审核合格的施工图,执行工程建设

技术规范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实施监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现场监理机构应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及信息管理,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和环保水保监督等实施监理,履行监理职责。

第三十五 现场监理机构应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设置总体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应按规定时间送总体监理办公室审查。

第三十六 建设单位应在监理工作实施前,将监理单位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相关承包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同时将其所授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有关权限,书面通知承包单位。

第三十七条 设置总体监理单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监理工作实施前,将总体监理单位及对其授权的事项、总体监理办公室设置等事项通知建设项目的所有监理单位及现场监理机构,并作为监理合同的附件纳入监理合同。

第三十八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发布有关指令,签署有关凭证,要求承包单位撤换不合格人员。建设单位应支持总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维护其下达监理指令的权威,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