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项反措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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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通知

国电发[2000]589号

各分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华能国际,中电国际,国电电力,乌江公司,电规总院,水规总院,东北、华北、华东、西北、西南、中南电力设计院,电力科学研究院,热土研究院,武汉高压研究所,苏州热工所,各水电工程局,各水电勘测设计院,安能总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坚持预防为主,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的要求,完善各项反事故措施,进一步提高电力安全水平,国家电力公司通过总结分析近年来发供电企业发生重大事故的特征,在原能源部《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项重点要求》(简称二十项反措)的基础上,制订了《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现颁发执行。

做好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措施,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重要条件,是制造、设计、安装、调试、生产等各个单位的共同任务。因此,各有关方面都应认真贯彻落实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本重点要求并不覆盖全部反事故技术措施,各单位应根据本要求和已下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紧密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反事故技术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电力公司(印) 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目 录

1 防止火灾事故 2 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

3 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 4 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 5 防止锅炉尾部再次燃烧事故 6 防止锅炉膛爆炸事故

7 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 8 防止锅炉汽包满水和缺水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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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防止汽轮机超速和轴系断裂事故 10 防止汽轮机大轴弯曲、轴瓦烧损事故 11 防止发电机损坏事故

12 防止分散控制系统失灵、热工保护拒动事故 13 防止继电保护事故 14 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

15 防止大型变压器损坏和互感器爆炸事故 16 防止开关设备事故 17 防止接地网事故 18 防止污闪事故 19 防止倒杆塔和断线事故 20 防止枢纽变电所全停事故

21 防止垮坝、水淹厂房及厂房坍塌事故 22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 23 防止全厂停电事故 24 防止交通事故 25 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1992年原能源部《关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项重点要求》颁发后,在防止重大、特大事故方面收到明显效果。在电网容量增加、系统不断扩大的条件下,各项事故普遍呈下降趋势,其中锅炉灭火放炮、汽轮机超速、开关损坏、互感器爆炸、系统稳定破坏等事故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 但是,随着我国电力工业快速发展和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主参数、大容量机组不断投运和高电压、跨区电网逐步形成,尤其是现代计算机技术不断应用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有些事故已大大减少,但有些频发性事故至今仍时有发生,并且有的变得越来越突出,新的事故类型也不断出现。近来,发生了多年来未曾发生过的重大事故,如轴系断裂事故、锅炉缺水事故、电缆着火事故以及全厂停电事故。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坚持预防为主,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的要求,更好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有目标、有重点地防止重大恶性事故,国家电力公司在原能源部《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项重点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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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枢纽变电所全停、重大环境污染、分散控制系统失灵、热工保护拒动、锅炉尾部再次燃烧、锅炉满水和缺水等事故的重点要求,制定了《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各单位应密切联系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把各项重点要求落到实处,防止特大、重大和频发性事故的发生。

1 防止火灾事故

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应逐项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93)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1.1 电缆防火。

1.1.1 新、扩建工程中的电缆选择与敷设应按《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1996)和《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2000中的有关部分进行设计。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各项电缆防火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

1.1.2 主厂房内架空电缆与热体管路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不小于0.5m,动力电缆不小于1 m。 1.1.3 在密集敷设电缆的主控制室下电缆夹层和电缆沟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

1.1.4 对于新建、扩建的火力发电机组主厂房、输煤、燃油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宜选用阻燃电缆。 1.1.5 严格按正确的设计图册施工,做到布线整齐,各类电缆按规定分层布置,电缆的弯曲半径应符合要求,避免任意交叉并留出足够的人行通道。

1.1.6 控制室、开关室、计算机室等通往电缆夹层、隧道、穿越楼板、墙壁、柜、盘等处的所有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含电缆穿墙套管与电缆之间缝隙)必须采用合格的不燃或阻燃材料封堵。 1.1.7 扩建工程敷设电缆时,应加强与运行单位密切配合,对贯穿在役机组产生的电缆孔洞和损伤的阻火墙,应及时恢复封堵。

1.1.8 电缆竖井和电缆沟应分段做防火隔离,对敷设在隧道和厂房内构架上的电缆要采取分段阻燃措施。

1.1.9 靠近高温管道、阀门等热体的电缆应有隔热措施,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 1.1.10 应尽量减少电缆中间接头的数量。如需要,应按工艺要求制作安装电缆头,经质量验收合格后,再用耐火防爆槽盒将其封闭。

1.1.11 建立健全电缆维护、检查及防火、报警等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定期巡视检查,对电缆中间接头定期测温,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

1.1.12 电缆沟应保持清洁,不积粉尘,不积水,安全电压的照明充足,禁止堆放杂物。锅炉、燃煤储运车间内架空电缆上的粉尘应定期清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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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汽机油系统防火。

1.2.1 油系统应尽量避免使用法兰连接,禁止使用铸铁阀门。

1.2.2 油系统法兰禁止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含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

1.2.3 油管道法兰、阀门及可能漏油部位附近不准有明火,必须明火作业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附近的热力管道或其他热体的保温应紧固完整,并包好铁皮。

1.2.4 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在拆下的油管上进行焊接时,必须事先将管子冲洗干净。 1.2.5 油管道法兰、阀门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应及时消除,严禁漏油渗透至下部蒸汽管、阀保温层。

1.2.6 油管道法兰、阀门的周围及下方,如敷设有热力管道或其他热体,这些热体保温必须齐全,保温外面应包铁皮。

1.2.7 检修时如发现保温材料内有渗油时,应消除漏油点,并更换保温材料。

1.2.8 事故排油阀应设两个钢质截止阀,其操作手轮应设在距油箱5m以外的地方,并有两个以上的通道,操作手轮不允许加锁,应挂有明显的\禁止操作\标志牌。 1.2.9 油管道要保证机组在各种运行工况下自由膨胀。

1.2.10 机组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损坏发生漏油,凡不能与系统隔绝处理的或热力管道已渗入油的,应立即停机处理。

1.3 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防火。

1.3.1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四章的各项要求。

1.3.2 储油罐或油箱的加热温度必须根据燃油种类严格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加热燃油的蒸汽湿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

1.3.3 油区、输卸油管道应有可靠的防静电安全接地装置,并定期测试接地电阻值。

1.3.4 油区、油库必须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油区内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明火工作票,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对消防系统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1.3.5 油区内易着火的临时建筑要拆除,禁止存放易燃物品。

1.3.6 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的防火还应遵守第1.2.4、1.2.6、1.2.7条的规定。 1.3.7 燃油系统的软管,应定期检查更换。 1.4 制粉系统防火。

1.4.1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有关锅炉制粉系统防爆的有关规定。 1.4.2 及时消除漏粉点,清除漏出的煤粉。清理煤粉时,应杜绝明火。

1.4.3 磨煤机出口湿度和煤粉仓温度应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出口风温不得超过煤种要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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