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项反措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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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组能单独带厂用电和直配线负荷运行。

23.3 加强继电保护工作,主保护装置应完好并正常投运,后备保护可靠并有选择性的动作,投入开关失灵保护,严防开关拒动、误动扩大事故。

23.4 在满足接线方式和短路容量的前提下,应尽量采用简单的母差保护。对有稳定问题要求的大型发电厂和重要变电所可配置两套母差保护,对某些有稳定问题的大型发电厂要缩短母差保护定检时间,母差保护停用时尽量减少母线倒闸操作。

23.5 开关设备的失灵保护均必须投入运行,并要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保护正确地动作。

23.6 根据《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 14285-93)的规定,完善主变压器零序电流电压保护,以用于跳开各侧断路器,在事故时能保证部分机组运行。

23.7 应优先采用正常的母线、厂用系统、热力公用系统的运行方式,因故改为非正常运行方式时,应事先制定安全措施,并在工作结束后尽快恢复正常运行方式。应明确负责管理厂用电运行方式的部门。

23.8 厂房内重要辅机(如送风机、引风机、给水泵、循环水泵等)电动机事故按钮要加装保护罩,以防误碰造成停机事故。

23.9 对400V重要动力电缆应选用阻燃型电缆,已采用非阻燃型塑料电缆的电厂,应复查电缆在敷设中是否已采用分层阻燃措施,否则应尽快采取补救措施或及时更换电缆,以防电缆过热着火时引发全厂停电事故。

23.10 母线侧隔离开关和硬母线支柱绝缘子,应选用高强度支柱绝缘子,以防运行或操作时断裂,造成母线接地或短路。

24 防止交通事故

24.1 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如交通安全委员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所有的车辆、船只和驾驶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交通安全应与安全生产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

24.2 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监督、考核、保障制约机制,必须实行“准驾证”制度,无本企业准驾证人员,严禁驾驶本企业车辆。落实责任制,对所管辖车辆和驾驶员能够进行安全有效制约。

24.3 各级行政领导,必须要经常督促检查所属单位车船交通安全情况,把车船交通安全作为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并及时总结,解决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

24.4 必须认真执行国家交通法规和本企业有关车船交通管理规章制度,逐渐完善车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严密安全管理措施(含场内车辆和驾驶员),做到不失控、不漏管、不留死角,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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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工作到位,保障车船运输安全。

24.5 各种车辆、船只的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装置完善可靠。对车辆、船只必须定期进行检修维护,在行驶前、行驶中、行驶后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危及交通安全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行驶。

24.6 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提高驾驶员队伍素质。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和驾驶技术水平。对考试、考核不合格或经常违章肇事的应不准从事驾驶员工作。 24.7 严禁酒后驾车,私自驾车,无证驾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超载行驶。严禁领导干部迫使驾驶员违章驾车。

24.8 在装运整体重物时,严禁人货混载。 24.9 在厂(局)内的车辆速度应有明确的限制。

24.10 叉车、翻斗车、起重车,除驾驶员、副驾驶员座位以外,任何位置在行驶中不得有人坐立。 24.11 吊车、翻斗车在架空高压线附近作业时,必须划定明确的作业范围,并设专人监护。

25 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为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必须认真贯彻《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第9号令)、《国家电力公司火电厂环境技术监督规定》和《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25.1 加强火电厂的灰坝坝体安全管理。新建大坝应充分考虑大坝的强度和安全性,已建灰坝要对危及大坝安全的缺陷、隐患及时处理和加固。对分区使用的灰场,必须做好防尘工作。

25.2 新建电厂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原则。新建电厂应按废水零排放要求设计和建设灰水回水系统。新厂灰水设施投运前必须做灰管压力试验。

25.3 应定期对灰坝及其排水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缺陷和隐患及早解决。

25.4 应定期对灰管进行检查,重点是灰管的磨损和接头处、各支撑装置(含支点及管桥)的状况等,防止管道断裂事故的发生。

25.5 加强对灰水系统运行参数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测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25.6 已建电厂应做到废水集中处理。冲洗水应引入灰水前池,其他废水和无法引入灰水前池的冲洗水应作到集中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应充分利用,禁止超标废水外排,对环境造成污染。

25.7 锅炉进行化学清洗时必须有废水处理方案,并经审批后执行。处理的废液,必须经处理合格后方能排放。

25.8 努力提高除尘器的运行水平,严格执行电除尘运行维护导则。对设备运行中存在的故障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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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处理,保证除尘器运行效率。

25.9 火电厂要定期进行可能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故预想和反事故操作演习,至少每年两次。 25.10 加强对环保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提高环保意识。

颁布日期:2000年09月28日 实施日期:2000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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