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湖周边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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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93号

《南京市玄武湖周边地区综合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季建业

2013年4月9日

南京市玄武湖周边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综合管理,维护玄武湖周边地区的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玄武湖周边地区(以下称本地区),其范围包括:东面自龙蟠路以东,北面自龙蟠路至沪宁铁路、中央门立交桥(含南京火车站北广场、小红山客运站),西面自明城墙至中央路(含神策门公园),南面自明城墙至北京东路。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本地区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地区的综合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地区的综合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协调、长效管理、提升功能的原则,彰显玄武湖、紫金山和明城墙等山水城林的自然生态风貌和历史文化内涵,实现景观优美、环境整洁、秩序规范、交通通畅、执法高效的综合管理目标。

第五条 涉及本地区的专业规划编制,应当与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玄武湖景区详细规划相衔接,并征求玄武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六条 本地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市容环境和文明社会秩序的权利,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和公共秩序的义务。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本地区综合管理活动,对成绩显著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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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玄武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本地区实行统一领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综合执法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玄武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地区综合管理的领导,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玄武湖周边地区综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玄武区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综合管理工作; (二)制定本地区长效综合管理工作规划和配套制度;

(三)协调和决定本地区综合管理的重要事项;

(四)建立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综合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和目标责任制;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玄武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

(二)配合做好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工作;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重大事项保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对玄武湖周边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称综管办)进行日常行政管理;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综管办受管委会和玄武区人民政府领导,具体负责本地区日常综合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年度综合管理工作计划、考核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地区市容环卫、设施维护、交通秩序、市场秩序等方面的日常巡查、维护和监管,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

(三)依法行使相关管理部门委托或者授权的管理事项和行政处罚,查处违法行为;

(四)协调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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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督促检查本地区综合管理执法情况;

(六)配合玄武湖管理机构依法开展景区保护和管理工作; (七)完成管委会、玄武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价格、民政、文广新、旅游、园林、地铁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共同做好本地区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监察、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综合管理、行政执法的监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对本地区的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和消防实施管理。

铁路公安机关、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履行其辖区内的治安管理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涉及本地区规划、道路占用挖掘、市容环卫、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时,应当事先征求综管办的意见。

第十五条 综管办建立专门执法队伍,负责本地区的日常巡查和相关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综管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行政执法协管员。行政执法协管员在行政执法人员带领下承担执法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第十六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涉及本地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市场秩序等管理事项和行政处罚委托或者授权给综管办行使。相关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委托或者授权的管理事项和行政处罚。

依法不能实施委托或者授权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综管办派驻执法机构,派驻执法机构应当接受综管办的组织和协调,履行其法定职责。 对委托、授权管理事项和行政处罚范围以外的违法行为,综管办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及时移送相关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综管办可以根据需要,召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执法。

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实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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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地区综合管理实行分级考核制度。

综管办的工作由管委会和玄武区人民政府考核。

派驻在本地区的执法机构、管理单位由综管办统一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派出部门对其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十九条 综管办应当建立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统一受理的投诉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事项属于相关管理部门的,综管办应当及时移送并负责督促办理。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本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职责的,首先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先予处理或者制止,并及时通知其他责任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景观容貌管理

第二十条 本地区的景观和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构)筑物和设施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国家AAAA级景区标准的相关要求;

(二)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齐全、整洁、卫生,公共信息标志设置规范、醒目;

(三)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噪声控制达到国家规定的功能区标准; (四)城市园林绿化的设计建设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标准,布局合理,绿化养护及时规范,绿化覆盖率逐步提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本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城市设计和功能定位,体现特色,保持风貌,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禁止在本地区进行任何破坏景观、污染环境或者危害安全的建设活动。原有建设项目不符合本地区相关规划、城市设计和功能定位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在明城墙保护规划规定的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任何与明城墙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第二十三条 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地区进行建设活动。不得擅自在临街房屋搭建雨棚、遮阳篷、突出的门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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