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湖北省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设置管理规定试行更新完毕开始阅读c258acfb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3d26660
湖北省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
设置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设置管理工作,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政策,制定本试行规定。 第一条 本试行规定所称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活动,但不具备颁发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资格的机构。
第二条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及其举办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条 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的基本职责是: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国家考试的有关规定,开展高等教育自考助学辅导活动,提高受教育者的政治、文化和专业素质。
第四条 设置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要适应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全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有
利于优化各类高等教育布局、层次和科类结构。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五条 设置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应具备下述条件:
(一)法人资格条件
举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的社会组织应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资产负债率不高于30%;举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的个人应具有中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举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办学启动资金应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其中办学周转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有健全的内部决策机制和学校管理机构
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成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有完善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章程、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建立教学、行政、财务、学生等管理机构,并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实行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1.院长、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
学本科)文化程度,有5年以上高等学校(机构)工作经历,熟悉教育规律、教学业务,具有高级职称,年龄在70岁以下(初任时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专职教学、行政、财务、学生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含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高等学校相关管理工作经验,财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应建立和健全全日制学生管理队伍,按照不低于1:200的比例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一名班主任。
(五)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职称、年龄结构合理,具有教师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经验的教师队伍
1.每门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至少配备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含副高级职称)的教师2人。
2.每个专业必须配备专职的学科骨干教师,学科骨干教师应具有本科(相关专业)以上学历、高级职称,并有3年以上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经历,能正常参加专业建设工作。
3.高级职称教师占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不少于30%;学生与专、兼职教师的比例不高于20:1。
(六)有稳定、集中的教学设施和场所
1.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的校园占地面积应满足校舍建设用地和学生体育活动用地,校区应相对独立;校舍包括教室、图书馆、实验室、行政用房、宿舍及其它用房等,总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
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2.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校舍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自行筹资建设校舍尚有困难的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可以租赁其他单位的适用场地、用房从事教学活动。租赁校舍和场地办学者,校舍和场地要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租期不得少于5年,租赁合同须经公证部门公证。
第三章 设立审批
第六条 申请新设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由申办者向省教育厅申报。省教育厅每年9-10月份集中受理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的设置申请,逾期申报,转至下一年受理。
现阶段,我省将从严控制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的设置数量。申办者拟报请审批设立学校的意向,应事先与省教育厅有关处室进行沟通。
第七条 申请设立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须提交以下材料:
1.办学申请报告和办学可行性论证报告。
2.社会组织举办的,提交组织法人资格证明;个人举办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联合举办的,须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协议应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