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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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有了较为科学的标准尺度,对全国综合医院的规划、设计与建设工作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九六标准”施行的十余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成长和国民经济发展较快的时期,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经济基础的增强,必然推动社会事业的发展。进入21世纪后,卫生事业如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医疗机构如何发展建设,满足以人为本和不同人群、不同层次的要求;抗击SARS的经验教训更对医疗机构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一切都使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医疗机构的建设面临新的挑战。所以,对“九六标准”进行修订是必要和及时的。

在总结“九六标准”的施行情况和对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00所综合医院的现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修订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以指导今后综合医院建设工作。

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编制目的。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发布的,为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国家标准,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宏观要求的依据。

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主要适用于新建综合医院项目。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工程会受到原有条件的限制,故本建设标准制定了一些区别于新建项目的相应规定,目的在于增加可操作性。

一般情况下,不提倡建设1000床以上规模超大型医院。这是对国内外综合医院建设和管理经验的总结,也符合我国的基本情况。但确需要建设时可参照1000床的指标执行。

利用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综合医院,均应参照本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与项目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相适应,同时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处理好工作需要、未来发展与实际可能的关系。

综合医院的建设工作应依法进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增强科学性、避免盲目性、随意性。

第五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建设应达到的基本要求。综合医院是以诊治疾病,照护病人为主要目的的医疗机构,其工作对象主要是病人并对病人的生命和健康负有重大责任。因此,综合医院各项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综合医院建设应满足各项功能的基本需求,并尽可能改善病人的就诊和住院条件。同时,要注意改善员工的工作条件,使其能够在较好的环境中为病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六条 在一个地区或一个城市的一个街区有多家医院同时存在,而在另一个地区或同一个城市的另一个街区却很少或没有象样的医院;为利用某块地皮或其他原因,在医院集中的地区又建一所医院;为了扩大业务范围,增加病床数量,同时存在于一个地区的多家医院又同时扩建、竞相扩大规模……,上述情况在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种重复建设和过于集中的状况,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事实上不仅造成卫生资源和建设资金的不合理使用,也导致交通不便,就诊时间和医疗费用的增加等社会问题,更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为此,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中,应重视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我国的国情,目前综合医院建设重点应放在中小城市,大城市应坚持改扩建为主的方针。

综合医院在进行改建、扩建的时候,应将原有设施中能够利用的部分计入所定规模的总面积中,合理规划、充分利用。这应成为综合医院改建、扩建工程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

第七条 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尤其是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编制好既符合客观规律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所有建设项目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而多年来,这一点始终是医院建设的薄弱环节。以前是有多少钱干多少事,或者是用一定的投资总想干更多的事,可研报告往往成为“可批报告”,结果与初衷相差甚多。而盲目性和急于求成则导致建设项目的先天不足,欲速不达。

长期以来,不管是新建还是改建、扩建的医院建设项目,负责建设管理工作的部门多为临时抽调人员组成,或虽有常设部门也缺乏工程技术人员,无力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工作,多请设计单位帮助。鉴于医院建筑流程复杂、工作周期长、投入产出比相对不高,在全国只有少数设计单位从事医院设计工作,缺乏专门的技术力量。而少数强于医院设计工作的设计单位也由于这项工作要投入大量人力、时间,又没有相应的费用可取,在极不情愿的情况下,勉力为之。

以上种种,必然造成医院建设项目在规模、功能、流程、投资等各方面都存在问题。对此,建设单位和上级各有关部门都应高度重视。应在前期费用中列出专项资金,委托有经验的中介机构或设计单位,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论证、编制工作。为整个项目的建设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第八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按照科学性、实用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所在地区和医院自身的发展情况,对院区进行一次性规划。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这是总结五十多年来医院建设的经验和教训而采取的一项扬长避短、效果明显的有利措施。其目的在于限制不

循规划、随意建房、任意扩大医院规模等违反管理科学和综合医院自身发展规律的不正确做法。任意进行改建、扩建,必然导致整个医院功能区域设置不合理、流程混乱、洁污交叉、管线阻塞等弊端的产生。严格执行本条规定,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将使医院始终保持适度的规模、合理的布局、科学的流程和良好的环境。

第九条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的关系,随着国家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进展,必将有更多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陆续发布,凡与综合医院建设工作有关的,均应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本建设标准按照病床数量的多少,将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划分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种。实践证明,100张病床的规模不可能构成一所完整的综合医院,而且床均面积大,投资成本高,综合效益较差。为此,本建设标准将200床作为综合医院建设规模的起点。

目前,全国范围内大于800床规模的各类医院有180 所,而且有不少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计划的规模定位也在800床以上。根据实际状况和未来的发展趋势,本建设标准将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从“九六标准“的七种增加到九种。200床的规模区间为150床~249床,300床的规模区间为250床~349床,依此类推至900床规模,1000床的规模区间为950床~1049床。

在同一块建设用地上,尤其是用地面积不达标的情况下,医院规模过大,会产生诸如患者过于集中、设备重复购置、工作人员过多、管理幅度过大、环境质量不符合要求、综合效益较低等许多不利因素。所以,本建设标准将综合医院建设规模的上限定在1000

床。一般情况下,宜建设300床~800床这六种规模的综合医院,限制1000床以上规模超大型医院的建设。这是对国内外综合医院建设和管理经验的总结,也符合我国的基本情况。

一些专业技术力量很强、现有设施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的医疗机构,宜采取异地建设分院的办法,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的医疗保健需求和自身事业的发展需要。

第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确定综合医院规模的原则。

第十二条 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实际建设规模确定的病床数)之间的比值,是确定综合医院门(急)诊总量进而确定除住院部以外的门诊、医技及其他相关用房面积的重要依据。

经过八十年代以来大规模的医院建设,看病难、住院难的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实践证明3:1的诊床比基本符合实际。中心城市内有专科特色综合医院(特长专科门诊量占门诊总量的1/4以上)的诊床比要高于3:1,应适当增加门诊和医技科室用房的面积。

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医院之间在经济条件、疾病种类、技术水平与医疗设备等方面均有差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立与不断完善也会使医院的门(急)诊量发生变化。为使诊床比更接近该地、该院的实际情况,有些新建医院尤其是改建、扩建的综合医院,可以按当地相同规模医院或本院前三年门(急)诊量与住院病人统计的平均数确定诊床比例,并按新的比值确定门诊、医技科室等用房的面积。

第十三条 根据综合医院所需要承担的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保健四大任务,按照科学管理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的建设项目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

统、行政管理、院内生活、科研和教学设施等九个部分组成。其中前七项是综合医院建设的基本内容,这些项目建成后,一所医院就可以投入使用,正常运转;后两项则应根据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具体情况确定。这样规定,使综合医院的建设项目更符合管理科学的要求和医院自身的客观实际,同时也有助于克服重视医疗业务用房、轻视保障系统用房、忽视行政管理和职工生活用房的现象。在前期准备工作中,应将七项基本内容和需要建设的科研、教学设施以及其他应该建设的项目同时立项,一次报批。使综合医院的建设配套进行,发挥应有的效益。

除本院一般急诊工作外,承担院前急救接诊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接诊专业的不同适当增加急救用房的面积。

第十四条 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等大型医疗设备具有以下特征:

一、 设备本身购置成本高; 二、 需要专门的技术人员;

三、 需要建设专门的设备用房与必要的防护设施; 四、 设备投入使用后,小范围内需要检查或治疗的患者数量达不到设备正常运转的工作量要求,必然造成设备闲置。不仅增加了运行成本,也浪费了卫生资源。

为此,本条规定,大型医疗设备应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逐步向适当集中、资源共享的管理模式过渡。

本建设标准在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的建筑面积指标中列出了制剂室的项目,但没有确定面积指标。医院确因业务工作需要或承担地区制剂中心的任务需要建设西药、中药制剂室时,应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GPP)

执行。

第十五条 由于历史原因,医院办社会是我国各级各类医院尤其是大中型医院普遍存在的一个共性问题,它已经成为医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医疗市场的制约因素之一。为此,本建设标准提倡综合医院内的一些配套设施向社会化发展,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利用社会协作条件进行建设。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中以建设规模为基本参数确定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基本建设内容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九六标准”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是上限标准,原则上不准超标。这是根据当时的国情和医疗机构现状调查结果综合分析确定的。“九六标准”施行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新的医疗技术与设备都有了很大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对健康的关注程度也有了很大提高。卫生事业尤其是医疗机构也应与时俱进、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和人民群众在医疗保健方面不同层次的需求。改善患者(包括大量的陪诊家属和健康检查与健康咨询者)的就诊、住院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配置先进的诊疗设备,更加严格的传染病筛查与消毒隔离设施,空调、通风与治安、消防等建筑配套设施等诸方面都对综合医院的建筑空间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在修订后的新标准中予以解决。

2003年对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00所综合医院的调查结果(2002年底数据,其中有效数据206所)是,床均建筑面积为78~106 m2,详见附表1。

附表1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统计(㎡/床)

规 模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900 1000 名 称 床 床 床 床 床 床 床 床 床 医院(所) 21 23 22 28 27 15 28 6 36 面 积 (㎡/床) 78.11 90.37 82.66 91.70 87.27 101.10 92.92 106.43 92.77 应如何评价和使用这项调查结果:

一、这项调查结果反映了目前我国综合医院房屋设施的现状情况(只限于量的方面)。

二、虽然这项调查结果显示的床均建筑面积超过了“九六标准”规定的指标,但各医院的用房却并未因此感到宽松,而只是达到实际需要的基本要求。

三、考虑到全国的平均水平,把这项调查结果作为确定新的床均面积指标的依据是适宜的。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和情况分析,汲取五十多年来特别是“九六标准”施行以来医院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并在全国征求了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建设标准修订了七项基本建设内容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对于1000床以上的综合医院,可参照1000床面积指标执行。

本建设标准中的门诊、医技等与门(急)诊量有关的房屋面积是按3:1的诊床比计算的,当实际需要大于或小于这一比例时,这些用房的面积则应按百分比相应地增加或减少。

附表2 综合医院七项建设内容分科室建筑面积指标(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