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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从事生产的全体人员(含第三方人员)。 3.内容
本规定涵盖了职业病预防,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员工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使用与管理等。 4. 职责
4.1 公司负责人(厂长)是公司职业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职业卫生安全工作; 4.2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管理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
4.3 公司安全部门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执行部门,负责现场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现场职业病危
害检测、职业病应急物资管理、日常监督等相关工作,并做好日常资料、数据的收集; 4.4 人事科负责做好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建档健康知识培训、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计划及档案收集; 4.5 公司工会全面监督公司职业病防止工作,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全面监督; 4.6 公司采购部,负责对职业病防治、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进行采购; 4.7 公司财务部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所需费用进行支付;
4.8 各部门在职能部门的带领下,配合安全部门严格做好对职工职业病应急救援培训,应急物资使用、
部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以及劳保用品发放工作。 5.职业病预防制度
5.1 职业病预防要贯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5.2 公司将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保护措施以保障
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5.3 公司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员工按照使
用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
5.4 全体员工必须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各种劳动保护用品;
5.5 公司为防止职业危害因素的排尘、通风、降噪、降温等各种设施生产时必须启用,严禁关闭不用; 5.6 公司应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指导员工正确对待职业健康,提高员工职业病防治知识; 5.7 公司按要求对新、改、扩工程进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对作业现场进行职业病危
害检测、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6.职业危害评价、检测、体检制度
6.1 对新、改、扩项目,公司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危害评价,并根据《工
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确定是否每三年从事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6.2 公司每年(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检测机构对公司生产环境中的粉尘、噪音等职业危害
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6.3 经检测、评价发现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公司
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
6.4 从事可能接触到职业危害工作的员工入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体检岗位如下:
a. 新入职包装工、操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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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新入职的焊工、电工; c.
其它需进行体检的人员。
6.5 公司依据国家《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与周期(GBZ188)》对接触到粉尘、噪音、电焊烟尘等职业危
害的员工进行上岗中的职业健康体检,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健康损害的员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排;
6.6 因接触职业危害员工离职,应安排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
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对不愿离职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不予办理离职手续。同
时采取电话、邮件、信函方式提示员工。人力资源部门应做好以上记录并留存在于当事人档案中。具体体检岗位:
a. 造纸、卫卷、餐纸、面巾车间操作工; b. 卫卷、餐纸、面巾车间包装工、喷码工; c.
各部门维修工、电工; d. 其它需进行体检的人员。
6.7 对职业健康体检结束90日内离职的员工,不再进行离职体检; 6.8 职业危害检测、职业健康体检情况需及时向全体员工告知。
7. 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制度 7.1 告知
7.1.1 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
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在劳动合同中注明的,应单独以其它书面形式告知,由员工签字确认后,保存于员工档案;
7.1.2 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
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资源部、安全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7.1.3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部门,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
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7.1.4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
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7.2 警示
7.2.1 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a 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b 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c 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d 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e 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7.2.2 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a 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b 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 警示标识;
c 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 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d 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 警示标识; e 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 f 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 警示标识;
g 可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 h 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示标识;; i 可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7.2.3 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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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7.2.5 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
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7.2.6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a b c d
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
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警示标识。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e
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2008)编写,明确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f g h i
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在入口和存放处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涉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7.2.7 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8.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8.1 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预防职业危害; 8.2 公司在工艺改造或采用新工艺后,新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均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8.3 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如实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a. 单位基本情况;
b. 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施工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情况; c. 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8.4 公司安全部门根据每次监测、分析结果,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及从业
人员的管理情况如实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管理系统申报,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驻地安监部门报备。 9.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9.1 公司安全部门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公司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
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职业卫生知识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9.2 教育培训内容:
a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b 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c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d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e 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f 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 9.3 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a 新员工应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公司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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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员工在岗期间应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公司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
c 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d 外来临时工人,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e 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f 公司可定期邀请卫生、疾控等部门专业人员对单位职业卫生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员工,进行全面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业务能力;
g 所有的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卫生培训台账,相关培训记录及档案交培训组档备查。 9.4 公司安全部门应每年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 9.5 有关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
制度执行。 10.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及维护检修制度
10.1 公司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主要有排尘扇、消声器、冷风机、空调机、风扇等。如有损坏必须及时
更换或修理;
10.2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由各使用部门负责管理。设施、设备要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10.3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要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设备缺陷,保证检修质量,延长设备
使用寿命,节约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
10.4 使用部门根据检修间隔期及设备检查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编制出设备维修计划,报公司设备管
理部门批准后下达。检修计划提出时,应同时提出备品配件、材料、工器具计划; 10.5 压力容器的检修,除按检修规程或方案验收外,还必须执行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
10.6 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要有完整检修记录;大修要有完整的交工资料,并记入设备档案。检修
记录和设备档案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 11. 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1.1 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能有效防止和减少员工
职业危害;
11.2 各级领导应重视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重要作用,教育员工在生产劳动现场正确合理使用。 11.3
防护用品采购与发放
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审核、批准。特殊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申请需由安全科审核;
11.3.2 采购部门负责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采购工作,采购点应是具有防护用品销售资格的正规销售
点,采购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11.3.3 采购的特殊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三证齐
全;
11.3.4 安全科负责对采购的特殊职业危害防护用品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由仓储发放。部分职业危害
防护用品采用以旧换新的方式进行发放;
11.3.5 公司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分为“一般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和“特殊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a. 一般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是指:工作服、工作帽、围裙、袖套、水鞋、手套;
b. 特殊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是指:安全帽、护目镜、防尘口罩、耳塞、电焊面罩、防切割手套
(钢丝、皮革)、耐酸手套、安全带、绝缘鞋、防砸鞋等。
11.3.6 各部门对员工个人和公用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发放做好记录以备待查。 11.4 特殊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配置
a. XX车间维修工、操作工配钢丝防割手套; b. 各部门维修工根据实际情况配防砸鞋;
c. 工程维修人员配备安全帽、护目镜、电焊面罩、安全带;电工人员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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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 人事(行政)部门应根据各种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及岗位要求,及时对各部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