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奖惩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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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鼎织带集团(内部资料)

- 未经他人许可动用他人资料、物品者;

- 不按公司规定着装、佩戴,穿着不检点,有损形象者; - 上班时间在办公场所内吃零食、用餐者; - 使用水、电、气等能源造成浪费者; - 其它行为足记警告之处分者。 4.4.2. 厂证管理

4.4.2.1.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开除或记大过一次,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盗用他人厂证为己谋利,造成他人蒙受损失者; - 假借他人证件,为不法分子进出公司提供方便者; - 冒用他人厂证做出违法行为影响正常办案者; - 私自伪造厂证为己谋利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 其它足以开除论处者。

4.4.2.2.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记小过处分: - 故意撕毁、丢弃厂证者; - 转借厂证给他人使用者;

- 欺骗公司,一人办理两张以上厂证者; - 连续三次被查到未按要求佩戴厂证者。 - 其它足以小过论处者。

4.4.2.3.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 - 上班时间内,不按要求佩戴厂证者; - 在厂证上乱写乱画者;

- 一年内第二次将厂证损坏或遗失者; - 厂证损坏或遗失不及时补办新证者; - 其它足以警告论处者。 4.4.3. 门禁管理

4.4.3.1.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开除或记大过一次: - 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枪支、刀械进入公司经劝解不听者。 - 未经核准,私自带非本公司人员强行进入公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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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批准,私自携带公司产品、设备、物料外出者。

- 外出时所携物体与放行条不相符,并确证有私藏蒙混过关之企图者。 - 不听门卫值班人员指挥,厮打、辱骂门卫值班人员者。 - 保安人员内外勾结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 保安人员擅自将非公司人员放进公司藏匿者。 - 保安恶意对待来访公干人员或高阶主管者。 - 值班人员非正当理由不在岗者。 - 保安人员羞辱、打骂员工者。

- 保安人员执勤时,态度恶劣、行为过激有损坏公司形象者。 - 其它足以开除或记大过之行为者。

4.4.3.2.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记小过一次: - 违反门禁规定,没有放行条,强行外出者。

- 进出公司不佩戴厂证,不刷卡,值班人员纠正时,不听劝告态度恶劣者。 - 企图将非本厂人员带入厂内而未遂者。 - 保安人员对来宾、高阶主管人员礼节不周者。 - 执勤、值班人员不作为,不负责任造成门岗失禁者。 - 员工携物外出强行拒检,经查证未携带公司物品者。 - 其它足以记小过之行为者。

4.4.3.3.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 - 超过时间限制出入门禁者。 - 出入不打卡经劝说无效者。

- 执勤、值班人员服装、坐姿、态度不符合要求影响形象者。

- 执勤、值班人员没有按要求对进出车辆、人员按要求进行登记、检查者。 - 值班室、各出入门口没有按6S标准进行管理者。 - 其它足以记警告处分者。 4.4.4. 出勤管理

4.4.4.1.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开除论处: - 连续旷工达五天(含)以上者。 - 超假五天(含)以上(未续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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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月内累计旷工达七天(含)以上者。

- 考勤管理人员串通一气、弄虚作假,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 - 其它行为足以记开除者。

4.4.4.2.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记大过一次: - 旷工三天(含)以上五天以下者。

- 超假三天(含)以上五天以下未延假补假者。 - 故意更改考勤记录,违背实事者。 - 其它足以记大过行为者。

4.4.4.3.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记小过一次:

- 旷工或超假(未办续假手续)一天(含)以上三天以下者。 - 考勤人员未按规定故意涂改考勤记录者。 - 考勤人员不按要求公布考勤结果者。

- 包庇部属,未按公司规定报批请假,隐瞒缺勤者。 - 其它足以记小过之行为者。

4.4.4.4.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 - 旷工半天者(3个小时以上)。 - 一个月累计迟到、早退3次以上者。 - 考勤记录表乱画、乱写或填写错误者。 - 其它足以记警告之行为者。 4.4.5. 食堂管理

4.4.5.1.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开除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与供应商勾结,弄虚作假或贪污行为者; - 采购劣质粮油、调料及食品者;

- 故意投毒、有意造成食物中毒,经查证属实者。 - 其它足以开除论处者。

4.4.5.2.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记大过一次:

- 与供应商勾结,弄虚作假,但未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者。

- 采购劣质粮油、调料及食品,但未造成员工健康威胁或重大影响者。 - 对食品保管、处置不当,对员工身心健康造成威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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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足以记大过之行为者。

4.4.5.3. 有下列一次之一者,予以记小过一次: - 未按公司规定采购食品,造成不良影响者。 - 食品采购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经查证属实者。 - 第二次将饭菜带到宿舍食用经劝解无效者。 - 不排队或插队打饭菜经劝说无效者。 - 其它足以记小过之行为者。

4.4.5.4.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记警告一次:

- 食堂工作人员不注意卫生,违反食堂工作人员管理规定者。 - 食堂工作人员不及时清理餐桌者。

- 食堂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对餐具、炊具进行消毒者。

- 食堂工作人员没有按规定在开餐前出示菜的种类及价格者。 - 不遵守用餐时间,提前用餐者。

- 将剩菜剩饭倒在桌子上、地面上或洗碗池内者。

- 用餐时间在食堂内不遵守制度,用餐不排队影响他人者。 - 不讲究用膳卫生者。

- 洗手或洗餐具不关水龙头造成浪费者。 - 其它足以记警告之行为者。 4.4.6. 宿舍管理

4.4.6.1.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记大过一次: - 在宿舍内私接电源者。

- 未经批准在宿舍内使用热得快、电热器、电热杯、电炒锅、电热毯等危险耗

电器者。

- 宿舍内私藏凶器者。 - 从高空抛物或乱泼乱倒者。

- 宿舍内有违法乱纪现象,知情不报者。 - 其它足以记大过之行为者。

4.4.6.2.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记小过一次: - 损坏公物或知情不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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