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一级注册计量师《测量数据及计量专业实务》考点强化复习资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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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进行仲裁检定时应有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可以缺席进行。(4)承接仲裁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完成检定、测试任务,并对仲裁检定结果出具仲裁检定证书。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仲裁检定证书审核后,通知当事人或委托单位。当事人或双方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仲裁检定证书有效,具有法律效力。(5)当事人或双方如对一次仲裁检定不服时,在接到仲裁检定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二次仲裁检定。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6)承办仲裁检定工作的工作人员,有可能影响检定数据公正的,必须自行回避。 10.计量检定人员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答:计量检定人员应为实施计量监督,发展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以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提供准确可靠的检定数据。 11.计量检定人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计量检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活动,恪守职业道德;(2)保证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真实资料的完整;(3)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4)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与计量检定有关的任务;(5)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计量检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1)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从事计量检定活动; (2)依法使用计量检定设施,并获得相关文件; (3)参加本专业继续教育。 12.计量检定人员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为什么要如此规定?

答:(1)计量检定人员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用于量值传递、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等,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计量检定人员违反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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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定规程或者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计量检定人员依法执行任务。

(2)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4)计量检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 ②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 ③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 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违反上述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计量检定人员是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具体实施人员,明确计量检定人员的法律责任,是为了加强对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素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做好检定工作,保障量值传递准确可靠。 13.计量检定人员的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答:①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 ②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③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 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14.什么是注册计量师制度?注册计量师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注册计量师制度:国家对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

注册计量师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本专业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称谓; (2)依据国家计量技术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规定范围内从事计量技术工作,履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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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岗位职责; (3)接受继续教育; (4)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5)对不符合规定的计量技术行为提出异议,并向上级部门或注册审批机构报告; (6)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注册计量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行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 (3)保证计量技术工作的真实、可靠,以及原始数据和有关资料的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4)在本人完成的计量技术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 (5)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6)严格保守在计量技术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7)接受继续教育,提高计量技术工作水准。 15.注册计量师制度和计量检定员制度有何区别?

答:主要区别是实现对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的分层管理和资质管理。 16.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包含哪些内容?

答: (1)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2)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4)对因水分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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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 净含量的准确。

17.什么是计量器具新产品?实施管理的范围是什么?

答: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本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实施管理的范围是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18.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如何实施管理?

答: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 19.实施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评价应遵循哪些法定的程序? 答:型式批准的申请程序

(1)单位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前,应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申请型式批准。申请型式批准应递交申请书以及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

(2)受理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 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按计量器具新产品法制管理的分工,委托相应的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并通知申请单位。

(3)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根据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委托,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联系,做出型式评价的具体安排。

(4)申请单位应向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提供试验样机,并递交有关的技术资料。

型式评价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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