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学习笔记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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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偷税行为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行为 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发 票 的 违 法 行 为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行为 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征管法》第六十八条 《征管法》第六十七条 《征管法》第六十四条 《征管法》第六十四条 《征管法》第六十四条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征管法》第六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为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处1—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管法》第六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非法印制发票 《征管法》第七十条 《征管法》第七十一条

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行为 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违反发票管理法,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行为 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 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 第一节.行政强制概述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征

A.概念:所谓行政强制,是指法定的行政强制主体为维持公共秩序,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或为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决定,而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B.特征:一是具有行政性质;二是具有强制性;三是它属于执行性行为; 二.行政强制的原则

A.先行告诫原则。也称之为期待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

B.最小损失原则,行政强制应围绕必要性、相称最小损失性、人权保障性来进行; C.救济原则。站在税收工作中,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正确,但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有问题,纳税人可以单独就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是否合法问题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强制的种类

(一)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预防、制止违法行为,或为保障行政决定的顺利作出,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实施临时性控制手段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对于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强制手段,以达到衣物被履行或该衣物被履行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强制手段极其分类

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是分散规定在各种法律文件中的,各种法律中规定的行政强制手段各有不同,缺乏统一的规定。据统计,各种法律中规定的行政强制手段共有二百多种,这些行政强制手段可以用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一)限制性强制手段和处分性强制手段:限制性手段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临时限制。通常运用在行政强制措施中,比如税收工作中的查封、冻结、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过户手续

等,只产生临时效果;处分性手段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处分,通常运用在行政强制执行中,比如扣缴税款、拍卖、变卖抵扣等;

(二)对人身的强制手段、对财产的强制手段和对行为的强制手段; (三)直接强制手段和间接强制手段; 第二节.税收保全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

一.税收保全的适用情形:税收保全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致使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强制性限制纳税人转移,处分其财产的具体行政行为。《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五条对税收保全做出了基本规定;

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适用情形:是指税务机关对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八十八条对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作出了基本规定;

三.税收保全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手段

(一)查封: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的财产通过加贴封条或其他办法,限制行政相对人和第三人对财产转移和处分的行为;

(二)扣押:是指税务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财务,强行拿走,由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第三人保管,限制相对人占有、使用和处分该财产的行为;

(三)冻结:是指税务机关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出通知,暂时停止行政相对人对一定数额存款支付权利的行为;

(四)责令行政相对人对人将产权证监交税务机关保管; (五)通知有关单位暂停办理过户手续;

(六)扣缴:是税务机关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出通知,由金融机构将行政相对人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