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历史沿革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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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条件等因素选择适宜的出让方式。一般而言,对于土地使用者和土地用途无特殊限制,以获取最高土地出让金为目标的经营性用地,应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对于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经营性用地,应采用招标方式出让。

四是经营性用地逐步开始有偿使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土地供应结构产生了根本性改变,招标拍卖挂牌作为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配置制度,在土地供应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经营性用地逐步开始有偿使用。为继续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进一步严把土地“闸门”,切实加强土地调控,200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2006年,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这两个国务院文件既昭示了国家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的指导思想,也明确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和走向,即建立和完善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的《物权法》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的出台进一步扩大了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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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范围,也进一步缩小了划拨方式供地的范围。随后,国土资源部对11号令作出了相应的修改。我国的土地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中规定,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等等实行有偿使用。其他建设用地应严格实行市场配置,有偿使用。 三、近几年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2004年,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当前国土资源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实行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垂直管理的重大决策。同年4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对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对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调整作出了具体规定。 这次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地(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从以地方党委管理为主,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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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政正、副职、党组成员(党委委员)的任免,在征求地方党委意见的基础上,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决定。

二是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重点是调整市辖区和乡镇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强化国土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一是市(州、盟)、县(市、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仍是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政府管理;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也仍由行署管理。二是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改为国土管理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上收到市政府管理。三是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县(市、旗)政府管理,县(市、旗)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乡(镇)或跨乡镇按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县(市、旗)国土资源部门的派出机构。

三是完善和强化行政管理职能。

1.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要依照法律规定严格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省级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工作,完善对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授权管理体制。经依法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事先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省级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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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强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职能。一是进一步强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责任。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地(市、州、盟)、县(市、旗)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二是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予报告,力争将破坏耕地、滥占耕地的行为控制在始发状态。

(二)土地执法监察体系改革

为加强中央政府对省级政府土地管理和利用行为的监督,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提出了“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向地方派驻土地督察专员,监督土地执法行为”的要求。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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