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历史沿革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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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上,编制与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与实施方案;按照省级政府审核同意的实施方案,具体实施征地与供地,并做好备案等工作。

各行其权,各负其责,中央和地方共同管好用好土地的积极性将被更好地调动起来。

二是省级政府:由“二传手”变为“负总责”。

与分批次报国务院批准相比,城市建设用地新的审批方式最大的不同是,省级政府由过去上报用地材料的“二传手”变为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所谓负总责,总体上说是对申报城市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负总责,包括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规划计划、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用地申报有关要求、用地是否结构合理、确实需要、节约集约等。 省级政府的作用与以往相比主要有三方面不同:一是报批程序上,由现行的城市一年多次申请,国务院多次审批,调整为以省(区、市)为单位一年一次性申报,国务院一次性审批。与调整前相比,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了省级审核把关的环节,加大了省级政府的责任。对城市政府来说,除一年一次向国务院申报外,涉及具体用地,还需向省级政府申报。二是报批内容上,简化了向国务院申报的内容,减少了报件,将过去需报国务院审查和城市政府审查把关的部分内容,集中由省级政府负责审核把关。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城市申报用地严格审核把关,必要时组织实地踏勘认证,以确保用地的合法性、合规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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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性。在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对城市具体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审查责任上,由于报批内容的变化,权重责更重,省级政府的责任随之加大,要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在新的城市建设用地报批和实施流程中,省级政府不再是可有可无的“二传手”,而是一道非常重要的“关口”,具有行政审批成本更低、距离管理对象更近等独特优势,既能对城市建设报批用地进行严格审查,又能加强实施监管,有利于管住管好城市新增建设用地。

三是中央部门:淡化审批权力,强化监管职能。

新的审批方式,使国土资源部不再埋身于繁杂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事务,可以将更多的精力用于监督管理,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则可以进行近距离监管。

国土资源部将严格依据规划计划进行审查,同时要结合考虑该城市存量土地的利用状况、上年度已批准用地的实施情况、按季度供地备案情况分析以及土地集约利用状况等,对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严加控制,迫使城市尽可能节约集约用地,走盘活存量、内涵挖潜的路子;同时对改进土地利用结构,按国家有关产业结构使用土地等提出意见,在国务院批准用地后,国土资源部针对申报用地情况,有针对性地批复有关省级政府,以体现和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

国土资源部批后核查和监督管理的职责进一步强化。将结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遥感监测,及时、准确地掌握城市土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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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落实备案制度,掌握用地批后实施动态,对于未按规定要求将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实施情况报部备案的,暂缓受理该省份申报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对于城市未报部备案的,暂缓受理有关省份申报该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开展用地批后核查工作,对重点城市用地作实地核查,进行工作指导;发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的作用,加大城市建设用地的监督检查力度。目前已有两个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针对存在的未经农用地转用审批、“以租代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问题,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问题,分别向两个省市发出了《国家土地督察整改意见书》。

省级政府对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查和监管会更加严格。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途径不可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补充耕地不到位、土地供应和利用等不符合有关规定,以及未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和办理回复文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3个月内未实施征地或实施征地后2年内未供地的,应暂缓受理该城市申报新增建设用地。

由此可见,这次调整不涉及建设用地审批权,调整的只是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城市的建设用地审批权仍在国务院,不存在下放问题。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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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然通过批准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行使审批权。这次调整是城市建设用地管理特别是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一项改革,意义重大。由于中央部门主要审查用地规模、区位和规划用途,许多具体的审查事项放到了省一级,有利于国家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强化省级政府责任;在国务院一次性批准用地后,城市向省级申请实施方案应当更便捷、灵活,有利于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能;调整审批方式后,国土资源部可以从许多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腾出更多精力,加强调查研究与对地方工作督导,有利于更好地转变职能,强化用地监管。 (四)征地制度改革

针对征地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近几年,国务院先后出台政策文件规范与农民权益密切相关的征地制度,推进征地制度改革,主要涉及征地补偿原则、征地补偿标准、社会保障制度、补偿费的使用、安置的途径、征地的程序等,已基本形成一个征地制度的新的政策体系。 一是确定征地补偿原则。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28号文件)中确立了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征地补偿原则。这一规定纠正了长期以来以达到农业产值的一定倍数就是最高原则的误解,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思想。《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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