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4修订)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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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2014修订)

【法规类别】农田基建与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27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07.24 【实施日期】201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二届第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7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7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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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4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2014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

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协调机制。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 2 / 3

失的分布、类型、面积、危害、变化趋势以及防治等进行调查,并向社会公告调查结

果,公告前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将下列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并向社会公告: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

(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的规划范围,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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