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关系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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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关系

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关系

一、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关系 (一)电力设施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简单地说,就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存在着多种多样的社会关系,许多关系需要由法律进行规范,因此就会形成法律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以相应的法律规定为前提的,由国家的强制力确认并保障其实现。由于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不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就不同。

电力设施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由《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们在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处理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和打击危害电力设施违法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涉及以下关系:第一,国家各管理部门之间因保护电力设施而发生的关系。第二,各级人民政府之间因保护电力设施而发生的关系。第三,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管理部门、电力企业、其他企业、公司、公民之间因保护电力设施而发生的关系。因此,电力设施保护法律关系非常广泛。

(二)电力设施保护法律关系的特点 电力设施保护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电力设施保护法律关系是基于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律事实的产生而产生的。如因电力设施的被盗、破坏、损害、危及等危害行为以及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扩建而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等法律事实,产生电力设施保护法律关系。

(2)主体的广泛性。电力设施保护法律关系主体的广泛性是由电力设施保护的客观现实决定的。由于电力设施遍布全国各地城市乡村各个角落,电力设施保护几乎与一切单位和公民都有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所以电力设施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必然涉及到各个方面。

(3)内容的复杂性。电力设施保护法律关系既有纵向的,又有横向的;既有行政的,又有经济的;既有民事的,又有刑事的;既有电力管理部门同级之间、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又有电力管理部门与司法机关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既有电力管理部门与各个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又有电力管理部门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还有司法机关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的关系等等,这种关系都表现为一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4)在电力设施保护过程中,双方除存在电力设施保护法律关系外,还可以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如电力设施与建筑物的互相妨碍,还存在城市规划法律关系或土地法律关系。

(5)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权利的实现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权利与职责或职权是有区别的,权利是作为国家许可和保障的行为,权利主体可以享有,也可以放弃。对此,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均不得干涉。而职权虽然也是国家法律保障的行为,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活动受到国家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但是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却不得放弃、转让职权。否则就是失职,是一种玩忽职守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