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关系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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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与权利不同,职权又具有必须行使的义务性质。在电力设施保护法律规范中,电力管理部门的职责兼有权利与义务的双重性,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那种只认为法律赋予了权利,而看不到义务的认识应该纠正。

(6)在电力设施保护法律关系中,当其权利受到侵犯或未履行义务而造成后果时,不仅涉及电力设施管理者、所有者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例如,由于违反规定,在电力设施附近施工、开石放炮,损害了电力设施,或者有人拆卸电力设施,造成电力设施破坏等,致使电力供应中断,不仅电力管理部门或电力企业是受害者,而且社会各个部门和所有的用电者都会受到财产或人身危害。所以,电力设施保护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特定的,是具有强制性。

(三)调整电力设施保护法律关系的方法

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是由调整对象的性质决定的,不同的法律调整不同的对象,需要有不同的调整方法。电力设施的保护,涉及社会公共安全,涉及到对设施所有人利益的损害,同时也涉及到社会行政管理秩序。所以,调整电力设施保护法律关系的方法也是综合性的,其中有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方法。

(1)民事的方法,是指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危害电力设施,尚未构成犯罪,或者虽已构成犯罪尚需对损害后果予以赔偿的法律调整方法,例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方法。

(2)行政的方法,是指以行政命令、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等方式予以调整的办法。例如对破坏电力设施的给予治安处罚,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等。

(3)刑事的方法,是指对破坏电力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以刑罚的方法。

二、当前我国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体系

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体系是指以《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为核心,以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为宗旨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为补充,所形成的不同层次、不同等级、不同方面的有机结合体。

(一)电力法

《电力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电力事业的基本法律。《电力法》第七章专门就电力设施保护作了四条规定,而且在总则中把保护电力设施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第九章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禁止性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专门把破坏电力设备行为作为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予以处罚。对偷盗或破坏尚未投入使用的电力设施可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以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予以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制定的法律。该法律第三章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等都涉及到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四)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作为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作用。该法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八十八条等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进一步加强了电力设施物权的保护力度。

(五)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是以电力法为依据,对电力设施保护具体规定的行政法规,也是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主要法律武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对电力设施保护的根本任务和保护原则、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奖励和惩罚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并规定,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六)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