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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同煤矿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同煤经人字〔2005〕907号

2006-10-18 来源: 同煤人事部

集团公司各二级单位、公司,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人事部和山西省职称评聘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了《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同煤集团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7号和山西省人事厅晋人职通字(1999)57号、58号以及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晋煤人发(2003)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及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要遵循客观、准确、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有利于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原则,以及要坚持按需设岗、以岗竞聘和岗职相符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应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年度和平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续聘、低聘和解聘的依据。

第四条 对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应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采取分级管理、逐级聘任的办法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要注重政治标准,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

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及专业技术水平的发挥和提高,以及知识更新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际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劳动纪律、敬业精神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表现;

绩,主要考核在履行本岗位职责中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公司要围绕考核内容,根据集团公司制定的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参考标准(见附表1),分系列(专业)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不同层次专业技术职务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并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备案。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一般90分以上为优秀,89至75分为称职,74至60分为基本称职,59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八条 考核优秀人员的比例应控制在本单位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2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25%,不称职人员应有一定的比例。任期内年度考核两次以上为优秀的任职期满考核方可评为优秀。 第三章 考核制度和考核程序

第九条 各单位和部门必须建立和实施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考核及聘前考核制度,把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使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时、如实参加考核。年度考核在每年的年底或次年的年初进行(教育系列按学年度),此项工作应在次年的3月份以前完成;任职期满考核,在任期届满时与该年度考核工作一并进行;聘前考核,在初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之前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各单位和部门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及时将考核情况及考核优秀人员名单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备案(格式见附表2)。

第十二条 各单位和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考绩档案(技术档案),并完善管理制度。负责业务考绩档案管理的人员,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考核、评审和聘任等材料,并存入本人的业务考绩档案。工作调动时,业务考绩档案随人事档案一起转移。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副三总师及以上行政领导人员、二级单位(公司)、集团公司机关及其他行政部门负责人的业务考绩档案由集团公司人事部负责管理;集团公司机关及其他行政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考绩档案由本部门负责管理;二级单位、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考绩档案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1、个人撰写业务工作总结,填写《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1~4页),提交有关业务进修、业务工作成果的证明材料;

2、单位人事部门会同考核单元负责人,组织个人在考核单元内进行述职。考核单元的组成,二级单位以下属科(室、区、队)或以系列、专业划分,机关以科室或部门划分;

3、各考核单元在个人述职并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初评,提出考核意见(评语)及考核等次的建议,并填写在《考核登记表》的“初评意见及建议”栏内,加盖考核单元负责人印章及公章; 4、单位考核组对下属各考核单元提出的考核意见及考核等次的建议进行综合评价,审定考核等次,写出考核评语,填写在《考核登记表》的“单位考核组织综合评价意见”栏内,加盖单位考核组组长印章及人事部门公章;

5、将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通知被考核人;

6、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单位考核组提出复核意见,经考核组复议后再通知本人。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效用

第十五条 任期内近三年连续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且做出重大贡献的,可推荐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近两年连续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可优先推荐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考核或聘前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的,可以聘任(续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考核或聘前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在六个月之后再对其进行一次考

核,考核结果仍为基本称职的,按不称职人员对待。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并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解聘登记表》;任职期满考核为不称职的,不再续聘其专业技术职务;聘前考核为不称职的,不得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考核或聘前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无岗位空缺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亦可高职低聘。

第二十条 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有一次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不得申报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一条 凡在考核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的,按考核不称职处理。对拒不参加考核的,不能聘任(续聘)和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公司应建立健全考核领导组和办事机构,考核领导组组长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本单位人事部门组织实施;集团公司副三总师及以上行政领导人员和有聘任权限行政领导人员的考核,由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集团公司人事部门组织实施;集团公司机关及其他行政部门考核领导组组长由本部门负责人担任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考核领导组和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考核标准、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审定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等次,受理对考核结果的复核申请等。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单位及部门搞好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责任。凡发现考核、聘任工作不认真,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和部门,应限期改正。对借考核、聘任之机打击报复专业技术人员或弄虚作假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聘任范围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凡在工程、卫生、经济、会计、审计、统计、档案、图书资料、群众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翻译、教育(普通高校教师、党校教师、技校教师、幼儿教师)等专业岗位上从事技术工作,取得了与工作岗位专业(系列)相同或相近任职资格的人员,均可列入聘任范围。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副三总师及以上行政领导人员、二级单位(公司)、集团公司机关及其他行政部门负责人兼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由集团公司总经理聘任。

第二十七条 二级单位、公司具备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聘任。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机关及其他行政部门具备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本部门负责人聘任。

第七章 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单位(部门)须具备的条件:

1、进行了科学合理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明确制定了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具体聘任条件;

2、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全面认真的考核; 3、聘任高、中级职务,还应具有与聘任职务相应的专业技术空缺岗位。 第三十条 受聘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取得了与工作岗位专业(系列)相同或相近的任职资格; 2、在职在岗并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3、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4、聘前、年度或任职期满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

第三十一条 取得的任职资格与工作岗位专业(系列)不相同或未设置该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不得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 任职资格的确认:

1、通过评审取得的任职资格,以集团公司人事部或成立初评委的二级单位下发(转发)的任职资格文件为依据;

2、通过考试取得的任职资格,以集团公司人事部转发的任职资格文件或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通知书为依据;

3、通过认定取得的任职资格,以集团公司人事部(职改办)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审批表为依据;

4、调入集团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高级由省人事厅认定,中初级由集团公司人事部(职改办)认定,并以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通知书为依据; 第三十三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程序:

1、单位(部门)根据岗位情况和工作需要,公布岗位空缺、岗位职责、聘任条件等有关事项; 2、专业技术人员提出聘任申请;

3、申请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部门采取公开竞争等方式进行遴选,并根据任期考核情况提出推荐意见;

4、人事部门对被推荐人员的聘任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单位(部门)负责人; 5、单位(部门)负责人根据初审情况及工作需要,确定聘任人选; 6、按照聘任权限下发聘任文件并颁发聘书; 7、人事部门办理有关聘任手续。 第八章 聘期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期限(聘期)一般为一至三年。聘期的起始时间原则上从决定聘任的时间算起,聘期的终止时间应与大多数专业技术人员聘期的终止时间相一致(在聘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聘至其退休年月止)。具体聘期视不同情况规定如下:

1、对于初次聘任者,聘期的起始时间从每年的6月或12月起;对于调动、招聘到设置相应岗位职务的人员,聘期的起始时间可以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的次月起;对于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理工科专业),聘期的起始时间可以从认定资格并具备相应的聘任条件起;聘期的终止时间至三年聘期之年底止; 2、对于续聘者,以三年为一个聘期。

第三十五条 凡在聘任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聘任权限,各单位、部门在接到任职资格文件(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通知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审批表)之后,按照本办法进行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变换工作单位或聘任期满后需要续聘,按照本办法重新进行聘任。聘任文件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二级单位、公司,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编号办理聘任证书;集团公司机关及其他行政部门,由集团公司人事部统一编号办理聘任证书。证书编号由九位数字组成(编号规则见附表3),编号中的年度代码要与证书落款时间的年度相对应。

第三十七条 聘任工作结束后,各单位、部门应及时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呈报表》一份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另一份和《考核登记表》、业务工作总结等有关材料存入本人的业务考绩档案。 第三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可以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1、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年度考核不称职;

4、严重失职、渎职,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 5、在聘期内因工作变动,脱离现专业技术岗位者; 6、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 7、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聘任自行终止。 第四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1、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所列条件; 2、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九章 待 遇

第四十一条 凡受聘担任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照同煤经劳字(2005)584号文件的规定,从聘任的次月起,享受所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待遇。聘任高级职务人员亦从聘任的次月起,享受所聘正高级或副高级的岗位津贴。其他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对于解聘和不再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再享受原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待遇。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三条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了任职资格,初次聘任时除审查其基本聘任条件外,还应审查其以下条件:

1、是否符合当年相应的报名条件;

2、是否具备规定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3、对于聘任中级职务者,是否具备相应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4、上级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了不分助理和员级的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初级资格除外),首先聘任员级职务,然后按学历确定聘任助理级职务的时间: 1、专科毕业聘任员级职务2年以上可聘任助理级职务; 2、中专毕业聘任员级职务4年以上可聘任助理级职务;

3、不具备上述学历者聘任员级职务5年以上可聘任助理级职务。

第四十五条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了相应的职业资格,在具备了相应的聘任条件后,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造价工程师,可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职务; 2、注册安全工程师,可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职务;

3、质量专业初级资格,可聘任技术员、助理工程师职务;质量专业中级资格,可聘任工程师职务; 4、注册城市规划师,可聘任相应的中级职务; 5、执业药师,可聘任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务;

6、执业助理医师,可聘任医士职务;执业医师,可聘任医师职务;

7、企业法律顾问、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土地登记代理人、价格鉴证师,可聘任经济师职务;

8、外销员从业资格,可聘任经济系列初级职务;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可聘任经济师职务; 9、出版专业初级资格,可聘任助理编辑职务;出版专业中级资格,可聘任编辑职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凡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