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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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商务厅负责对跨省辖市区域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交易数据记录和清算的核查。省辖市商务局负责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交易数据记录和清算的核查。区商务局负责本辖区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交易数据记录和清算的核查。县(市)商务局负责本辖区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交易数据记录和清算的核查。

第二十五条 发卡企业应建立单用途卡业务台账,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定期核对与单用途卡业务相关的账务,及时对交易数据进行记录和清算。

第二十六条 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第二十七条 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发卡企业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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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营业收入的30%。

本细则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第二十八条 其他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其他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第二十九条 其他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与商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的银行中选择一个商业银行开设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第三十条 其他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省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系统建设标准、运营维护应符合商务部即将出台的单用途预付卡业务处理规范要求,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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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安全和运行质量。

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其他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区、县(市)、省辖市商务局、省商务厅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发卡企业应将单用途卡业务纳入日常管理,制定预收资金结算、风险管理、日常监督、应急处置等制度。

第三十二条 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上一月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格式见附件3)。

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省商务厅应制定全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应急预案。各省辖市、区、县(市)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地区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省商务厅。

第三十四条 省商务厅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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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省辖市、区和县(市)商务局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

单用途预付卡存管资金银行应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发卡企业资金存缴、余额情况,发卡企业调用存管资金需由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存管银行核准。

第三十五条 省辖市、县(市)商务局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细则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商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省辖市、区、县(市)商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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