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案例复习(整理版——含答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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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我青岛某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及来证上均写明为三级品,但到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罄,于是该公司改以二级苹果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否妥当?

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质量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时的品质依据。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如果与合同规定不符,卖方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买方则有权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向卖方提出赔偿要求或解除合同。该公司以好顶次的做法,是与合同不符的,在出现价格下跌的情况下,买方仍然有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赔。

出现这种情况,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对方,与买方协商寻找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办法。但无论采取何种解决措施,发货前都要征得买方同意和确认,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案例分析: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格的40%赔偿其损失。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

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

案例分析:

我某公司出口纺织原料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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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后,买方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我方赔偿损失。 问:我方是否该赔?为什么?

选择题: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50吨小麦,卖方实际交货时多交了2吨,买方可做出如下( ABD)的决定。

A、收取52吨货物 B、收取多交货物中的1吨 C、 拒收52吨货物 D、拒收多交的2吨货物 公量的计算公式:

公量=商品干净重×(1+公定回潮率)

=商品净重×(1+公定回潮率) ÷(1+实际回潮率) 实际回潮率=实际含水量÷干重

例题:内蒙古某出口公司向韩国出口10公吨羊毛,标准回潮率为11%,经抽样证明10公斤纯羊毛用科学方法抽干水后净重8公斤干羊毛,求用公量计算的交货重量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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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某贸易出口公司与俄罗斯某公司成交一笔黄豆出口交易。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每袋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每袋黄豆净重只有96公斤,1000袋共96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公司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

请问:俄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另问:若该例黄豆不是用袋装而是散装,则结果又如何?

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机动幅度的情况下,卖方交货的数量原则上应与合同规定的数量完全一致。

但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 ,根据国际商会1993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中第39条B款的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所列的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的条件下,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货物数量亦允许有5%的伸缩。”据此,以信用证支付方式进行散装货物的买卖,交货的数量可有±5%的机动幅度。但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记数时不适用。

1、我国某出口公司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商档出口瓷器,复验期为60天。货到国外经美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一年,买方来电称:瓷器全部出现“釉裂”,只能削价销售,因此要求我方按原价赔偿60%。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留存的复样,亦发现釉下有裂纹。 问:我方可否考虑给予赔偿? 分析:

可考虑赔偿。

凭样品买卖时,所交货物不得有对样品进行合理检验所不易发现的不符合商销的缺陷,这种“釉裂”属此种缺陷,是由于配方加工不当,潜伏在商品中的,要等到一定时间后,才会暴露出来。我方已发现自存复样也有釉下裂纹,说明对方反映属实,所以要考虑赔偿。

2、我方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能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要求赔偿60000英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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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方是否可以该批业务并非凭样买卖而不予理赔?

分析:

我方不能以该批业务并非凭样买卖而不予理赔。卖方成交前寄送样品,定约后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可理解为交货与样品相似是合同中品质规格条款的补充,因此,这笔交易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

3、我国某公司与日本一商人按每公吨500美元CIF东京成交某农产品200公吨,合同规定包装为25公吨双线新麻袋,信用证付款方式。该公司凭证出口并办妥了结汇手续。事后,对方来电称:该公司所交货物皮重后实际到货不足200公吨,要求按净重计算价格,退回因短量我公司多收货款。我公司以合同未规定按净重计价为由拒绝退款。 问:该公司做法是否可行,为什么? 分析: 不可以。

因为《公约》规定,如果在合同中没有规定商品重量是按毛重还是净重计量,则按净重计量。所以,我公司的做法是不可行的。

4、某单位对中东某海湾国家出口电扇1000台,国外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但在出口装船时发现有40台的包装破裂,有的风罩变形,有的形状钮脱落,临时更换已来不及。为保证质量起见,发货人员根据UCP500规定即使不准分运,在数量上也可有5%的伸缩。如甩下40台并未超过5%。结果实装960台。当持单到银行议付时,银行则不予议付。 问:其原因何在? 分析:

UCP500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不得增减,只要支取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则可有5%的增减幅度。但当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以个数计数时,则该增减幅度不适用。因为本案例中的数量是按台来记数的,所以不能增减。

5、某公司对外销售杏脯1.5公吨,合同规定纸箱装,每箱15公斤(内装15小盒,每小盒1公斤)。交货时,由于此种包装的货物短缺,于是便以小包装(每箱仍为15公斤,但内装30小盒,每盒0.5公斤)货物发出。到货后,对方以包装不符合为由拒绝收货。卖方则认为数量完全相符。要求买方付款。 问:你认为责任在谁,应如何处理? 分析:

责任在卖方。合同中已经规定了包装的形式,应该严格执行合同的规定。即使交货时此种包装的货物短缺,也应尽快致电买方,说明情况,如买方同意,再改为小包装发出.

程租与期租的主要区别 对船舶的经营管理不同; 对船舶的调度权限不同; 计算和支付运费的方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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