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市民政局机关内部管理暂行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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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文办理制度。凡公文往来须经办公室统一登记办理。⑴办文范围。上级机关要求办理有关事项的公文;各镇(区)民政办、科室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请示、报告等;平级和不相隶属单位商洽工作的函;其他需要办理的公文。⑵办文程序。上级公文由办公室负责受理、登记;对需办理的来文,办公室应及时呈送局长、党委书记及分管领导审批;对突发性事件的紧急公文,应立即报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阅处。办公室根据领导的批示转交分管领导或业务科(室)办理;已办复的来文,办公室应将来文原稿和批复文件收存归档。

(三)文件传阅制度。办公室负责每天拆封文件、整理登记、填写传阅单、确定传阅范围,并按规定进行文件传阅:⑴传阅原则。坚持党政主要领导先阅与分管领导阅办相结合的原则;按序传阅与因时传阅相结合的原则;正常传阅与急件专送相结合的原则。⑵传阅流向。办公室负责掌握文件传阅的同志要及时提请领导阅示文件,做到每天查看所传阅的文件,了解领导阅文情况,提高文件传阅速度,防止文件传递中断或下落不明。⑶特殊处理。对急件、要件应及时快传、专送到人;重要文件的传阅要用专用夹,领导阅后要及时取回;传阅中不得随意抽取文件材料,若确需借阅有关文件材料,除秘密文件外可复印备用;公文传阅、办结后,按《档案法》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保密工作制度

机关保密工作,根据民政部、国家保密局关于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履行保密工作职责,执行下列制度:

(一)公文保密管理:⑴发文。带有密级的文件,必须按有关规定标明“绝密”、“机密”、“秘密”等级,转发上级的密级文件,坚持密来密走,严格控制阅知范围。⑵印制。打印涉密文件时进行物理隔离、软盘保存,及时删除硬盘内容,并按保密规定要求定点印制。⑶传阅。收文时由办公室严格登记、批办、阅转程序;绝密级文件存放保密柜,不得外带,更不允许翻印;绝密件传阅结束,及时送交来文机关;信息传送实行领导审批、加密制度,传真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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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案保密管理:⑴实行专人管理,涉密文件单独立卷,单独存放保密柜。⑵涉密文件借阅,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只能在档案室阅览、复制、摘抄绝密文件。⑶涉密文件处理,凡应销毁的文件由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收集并送市保密局指定地点销毁,不得私自处理;增强保密安全措施,条件具备时,可配备大功率碎纸机等设施。

(三)档案管理制度。凡是反映民政工作活动和历史面貌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公文、电报、簿册、图表、书信、会议材料、照片(照片底片)、录音磁带(磁盘、光碟)等均应归档、集中保管。⑴鉴定。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省、市档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归档前,对文件材料价值进行鉴定;归档后,对保管期满档案的存毁进行鉴定,及时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⑵保管。档案室应做好“六防”(防火、防光、防霉、防虫、防鼠、防盗)工作;档案按时间顺序排列,做到定期检查、核对、清理库藏档案;档案的接收、移出必须履行相关手续。⑶利用。机关工作人员都有借阅、保护档案的权利与义务;不得将案卷随意折叠或拆散,严禁随意涂改、挖取档案;借还档案履行登记手续;工作调动应及时清理移交档案。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必须持有所在单位介绍信,特别重要的须经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印章管理制度

(一)印章专管。市民政局及党委、纪委、工会等印章,由办公室负责统一保管;市常设机构及办公室印章,由业务主管科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机关科室、事业单位印章,由其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

(二)用印审批。除公文(函)及正常报表用印外,以局名义签订协议、合同及出具证明等,须经分管领导审核报请局长同意后使用印章,并建立《用印登记簿》,将每次用印时间、用途、经办人和批准人等记录清楚;机关科室、事业单位印章使用,由科室或单位负责人按规定用印,报上级机关的重要公文须经分管领导同意;使用其它印章,由分管领导审核,重要公文报请主要领导同意。严禁在空白介绍信上盖印。

(三)旧印处理。启用新印章时,旧印章应及时上交办公室统一封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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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统一销毁。

第二十条 财务管理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财务会计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计法》及有关财经纪律,执行下列制度:

(一)局长审批制度。机关财务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局长“一支笔”审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按以下步骤操作:⑴事先报告不越权。凡涉及到民政专项资金调拨、基建项目投资、重要会议招待、宾客迎来送往宴请等,承办科室或事业单位负责人须事先书面或口头报告分管领导,请示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同意后办理。⑵执行指示不走样。承办方要本着勤俭节约、灵活机动的原则,有效组合资金,合理配置资金,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的使用周转率。⑶及时结算不拖欠。除重大项目使用大额资金外,凡办公费用、会议费用、招待费用等日常经费支出的,经办人应按规定程序要求及时报帐结算,做到月月清。

(二)年度预算制度。按照部门预算要求,机关各科室应根据工作目标任务于上年底编制下年度财务预算,包括各项支出、采购和大型会议及培训等。设备购置、房屋维修、网络维护、报刊订阅及水电费用等预算草案,由局办公室负责汇总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由财务部门初审汇总平衡后,交由局分管领导审阅,最后由局长或会议审核批准。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对超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一般不予安排开支。

(三)公务接待制度。凡涉及到召开会议、招待宾客等公务活动中的接待事项,一般按下列规定执行:⑴公务接待,必须按照事先报告审批、对口科室接待、勤俭节约承办、归口部门管理、指定地点招待的原则进行。⑵接待范围,主要是指莅临本市及民政系统检查指导工作的上级机关领导、参观学习交流的横向部门同仁、汇报请示工作的镇(区)民政干部,以及其他需要接待的有关人员。⑶接待标准,实行“基本餐+迎送餐”制。接待一般实行对口原则,上级机关领导或其他民政部门领导及随行人员,根据行程安排和具体要求,由分管领导或局长按有关规定标准出面宴请一、两次,接待费用据实列支;同级部门和单位公务人员,由对口科室根据公务活动规模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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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标准提出接待预算,经分管领导审核报批后执行;基层单位工作人员来局里办事,由相关科室报请办公室安排(人均早餐10元、中晚餐各20元标准)到市政府机关食堂或指定饭店用餐。

(四)定额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公务经费支出定额标准:⑴资金额度在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要通过银行转帐,一般不用现金支付。⑵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务需要临时借用公款的,应由借款人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初审、局长批准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公务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借款核销手续;零星购物借款,应在收到正式票据两周内办理报销核帐。⑶其他有关经费报销定额按规定标准执行。办公费,由办公室或相关科室经办人、证明人签字说明情况,经分管领导初审后,报局长批准报销;会议费,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据实报销,其他会议按通知规定要求经批准后报销;差旅费,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报销标准执行,其他因公出差的过路、过桥、汽油补贴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内部年审制度。成立局审计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据审计法及有关规定,对所属事业单位和镇(区)民政办进行年审。⑴审计原则。全面审计的原则,确定被审单位,全面审计财务收支状况;专项审计的原则,结合财务工作的重点开展专项调查,或根据领导交办的重要任务开展专项审计;及时审计的原则,对当年资金重点投放的单位、资金管理出现问题或有反映的单位进行及时审计。⑵审计内容。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经济效益、基建、专项调查与专项审计、负责人离任审计。⑶审计程序。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方案;下发审计通知书;组织实施审计;通报审计情况;建立审计档案。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机关按照统一登记、科室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执行下列制度:

(一)集中采购制度。符合下列标准的固定资产,应由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编制预算、集中采购。⑴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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