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出台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措施(汇编)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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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三)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更多运用间接方式扶持小型微型企业。进一步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涉企收费。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把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作为重要任务,认真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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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的

政 策 意 见

苏政发[2011]15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社会就业、推动科技创新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帮助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解决当前融资难、税费负担偏重等实际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重点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信贷政策工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小金融机构增加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二、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严格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得超过30%,并不得与企业存款挂钩,不得强制贷款企业购买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强制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再到相关担保机构办理担保,不得变相收取企业手续费和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三、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逐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并鼓励担保机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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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工作,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建设,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环境,探索建立科技产权交易中心。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积极发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四、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五、推动资金加速周转。组织小型微型企业加快手持商业票据流转,腾出部分信贷规模,优先用于商业票据贴现和应收账款保理。通过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成立省票据流通机构,促进企业手持商业票据加快流转。

六、加强贷款监管和资金链风险排查。加强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投向和最终用户监测,确保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5%的企业,进行资金链排查,防范和处臵风险。

七、促进基层社区化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放宽机构准入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强化地方性金融机构重点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社区、居民和“三农”的市场定位,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组建工作,引导中小金融机构向辖内县域和乡镇地区延伸服务网点。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现有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中设立专门的科技金融服务部门或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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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快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加快科技小贷公司试点进度,鼓励农村小贷公司、科技小贷公司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

八、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研究出台加强民间融资管理的指导意见,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实体经济,实现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将各类经营费率、业务手续费等严格控制在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以内,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严格监管,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

九、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进一步扩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延长至2015年。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经批准可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十、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3年内免征印花税。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发生的损失,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后,在税前扣除;2013年底前,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所计提的专项准备金,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中小企业因货款、货物无法收回等所造成的资产损失,凡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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