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之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2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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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企业的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标准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并向商务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供需情况的变化和地理环境条件的变化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场地使用权作为中国合营者出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场地使用权,其场地使用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用地时间从开始之日起按年缴纳,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

3.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除了外资企业,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对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通过审批的,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4.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 普通出资期限

(1)一次性缴清: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分期出资:①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②总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与注册资本的大小无关

5.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股权并购&资产并购<非认购增资>)

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6.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未按照规定期限出资的责任界定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未按期缴付出资的,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出资,逾期仍未缴付出资的,视同违约方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7.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8.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 注册资金+借贷=投资总额

(1)注册资本为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倍;

(2)注册资本在210-5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12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