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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和金融信托机构组成战略性联合体

3)股权融资建设单位(业主),取得工程承包权

12.4.7, 一般采取战略性投资+EPC方式,即采取设计(方案,初步和施工图设计),线下工程施工承包,设备采购(动力,牵引,车辆,信号,通讯,维护),安装,项目装备调试,联动和试运营(包括岗位培训)等一体化交钥匙。

12.5. 城际,市域等轨道交通BOO项目及综合开发+铁路工程总承包

12.5.1, 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囯发[2013]33号)规定,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等4项铁路项目,鼓励采取BOO投融资方式,即投资人拥有上述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12.5.2, 提高BOO投资经营效益的三项措施12.5.2.1, 建立铁路运价浮动机制

按照铁路和公路保持合理比价关系的原则,制定货运价格,建立铁路货运价格,随公路货运价格变化的动态调整机制。12.5.2.2, 建立铁路公益性,政策性运输补贴制度

对于铁路承担学生,伤残军人,涉农物资和紧急救援物资等公益性运输任务,造成经营亏损,建立健全的核算制度,形成合理的补贴机制。

12.5.2.3,“ 以土养路”政策补偿铁路经运亏损

盘活铁路用地资源,鼓励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特别是铁路车站及沿线用地的综合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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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3, 投资中央铁路发展基金的企业,不能直接参与铁路建设和运营。

12.5.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

12.5.4.1, 土地综合开发的基本原则

1) 支持铁路建设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坚持多方式銜接立体开发,功能融合,节约集约的原则,对铁路站場及毗邻地区特定范围内的土地

实施综合开发利用,通过市场化方式供应土地,一体设计,统一联建方式开发利用土地,

2) 政府引导与市场自主开发相结合,地方政府要符合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两个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土地综合开发的边界和规模,引导市场主体实施铁路用地及站場毗邻地区土地综合开发,

3) 盘活存量铁路用地与综合开发老站場用地相结合,支持铁路运输企业以自主开发,转让,租赁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促进铁路建设投资等主体对新建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实施土地综合开发,提高铁路建设资金筹集能力和收益水平。

12.5.4.2, 可以采取和铁路建设投资主体(中国铁路总公司或地方铁路投资建设主体)合作综合开发+铁路工程总承包。

12.6, 水利建设BOT,TOT,战略性投资+EPC或工程总承包及BT项目

12.6.1, 人行,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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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号)规定,水利建设项目,积极引入多元化投融资方式,包括BOT(建设—经营—移交),TOT(转让经营权)和BT(建设—移交)等方式。

12.6.2, 设立完整的水利建设项目金融政策

12.6.2.1, 采取BOT,TOT,战略性投资+EPC或工程总承包及BT投资方式,並有水利建筑资质的水利项目建设方,可以作为贷款主体。

12.6.2.2, 加大对经营性水利项目的信贷支持,特别是对水利工程经营性收益,可以实现可持续经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支持。经营性水利项目,包括开发水能资源,旅游资源,生态资源和土地资源等。

12.6.2.3, 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节水灌溉等水利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包括“合作社+农户”,“企业+基地+农户”等多种信贷模式。

12.6.2.4, 指定水利建设项目主要信贷银行,为中囯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要求其支持列入各级政府年度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的项目。

12.6.2.5, 支持水利企业,包括BOT.TOT,战略性投资+EPC或工程总承包及BT投资的企业,通过上市,和发行债券,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定向工具等的直接融资方式。

12.6.2.6, 大型水利基础设施设备,和中小农田水利灌溉系统,提供融资租赁方式。

12.6.2.7, 水利建设项目融资,要求落实抵押担保等风险缓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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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拓宽水利项目抵(质)押物范围和还款来源,可以将水利,水电,供排水资产,作为还款来源和合法抵押担保物。

2) 探索水利项目收益相关权利,作为担保财产的可行性,包括项目自身收益,借款人其他经营性收入作为还款来源。

3) 经地方政府同意,地方水资源,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用于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作为还款来源。

4)建立地方政府风险补偿专项基金,並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其他补助方式,组织担保机构再担保,或者联合担保,以及担保和保险结合方式。

5) 要求保险机构设立水利担保保险,提供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

12.6.3, BOT,TOT,战略性投资+EPC或工程总承包及BT投资领域,还包括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大型建设项目。

12.7, 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市政公用事业投资与经营(BOT)

12.7.1,财政部《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

12.7.1.1,合作模式基本结构是,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的特许经营权授予和监管,财政补贴机制及价格和质量管理,並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社会资本负责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大部分工作,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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