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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A、C、D. 10.B.

五、问答题

1.税收管辖权有哪些主要类型?

答:根据国家主权行使范围的两大原则,可以把所得税的管辖权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2)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3)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2.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答:(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各国使用的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种:

1)住所标准

住所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当一国采用住所标准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时,凡是住所设在该国的纳税人即为该国的税收居民。

各国民法确定住所的具体验定标准并不完全相同。目前多数国家采用客观标准来确定个人的住所,即要看当事人在本国是否有定居或习惯性居住的事实,但也有一些国家同时还采用主观标准确定个人的住所,即如果当事人在本国有定居的愿望或意向,就可以判定他在本国有住所。一些大陆法系国家还采用经济利益中心标准或经济活动中心标准来验定当事人的住所。这里的经济利益中心,是指能够给当事人带来主要投资收益的不动产、专利或特许权等财产的所在地;经济活动中心是指当事人的主要职业或就业活动的所在地。住所也是我国判定自然人税收居民身份的一项重要标准。

2)居所标准

居所在实践中一般是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时期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与住所相比,居所在许多国家并没有一个严格的法律定义,因而各国对居所的认识和判定标准并不很一致。从判定居所的具体依据来看,有的国家主要看当事人是否拥有可供其长期使用的住房,即如果某人在本国拥有可由他支配的住房,那么该人在本国就有居所。不过,以拥有住房为标准判定居所的国家一般还要求当事人在有关的纳税年度中确实在本国居住过,哪怕住的时间很短。另外,有的国家以当事人居住的时间长短以及当事人与居住地关系的持久性来判定居所的存在。

3)停留时间标准 许多国家规定,一个人在本国尽管没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其在本国实际停留的时间较长,超过了规定的天数,则也要被视为本国的税收居民。停留时间标准一般是按纳税年度制定,即当事人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本国连续或累计停留的天数达到了规定的标准,他就要按本国居民的身份纳税。但也有的国家(如新西兰)规定,在任何12个月中当事人在本国停留的天数达到了规定的标准就要被视为本国的居民。至于当事人在一个规定的年度中在本国停留多长时间才被判定为本国居民,目前各国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多数国家采用半年期标准(通常为183天,但也有的国家规定为182天或180天),另外,目前也有一些国家采用1年期(365天)标准。如我国、日本、韩国、巴西等国

(2)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各国使用的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注册地标准

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即凡是按照本国的法律在本国注册成立的法人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而不论该法人的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业务活动地是否在本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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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即凡是一个法人的管理机构设在本国,那么无论其在哪个国家注册成立,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法人的管理机构又有管理和控制的中心机构和实际(有效)管理机构两大概念。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即凡是总机构设在本国的法人均为本国的法人居民。这里的总机构,也就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所或主要办事机构。

4)选举权控制标准

即法人的选举权和控制权如果被某国居民股东所掌握,则这个法人即为该国的法人居民。

3.什么是无限纳税义务?哪种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 答:(1)一个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要对本国居民的国内外一切所得征税,从纳税人角度看,这时该国的居民不仅要就其国内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而且还要就其境外来源的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居民纳税人这种要就其国内外一切所得(又称全球所得)向居住国政府纳税的义务称为无限纳税义务。

(2)在一个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自然人居民还是法人居民都要对居住国政府承担无限纳税义务。我国课征所得税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所以,作为我国居民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对我国政府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其境外所得同境内所得一样也要向我国政府申报纳税。在实践中,有些国家还将自然人居民分为非长期居民和长期居民,二者都负无限纳税义务,但非长期居民负有条件的无限纳税义务,长期居民则负无条件的无限纳税义务。

4.住所与居所的区别是什么?

答:住所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居所在实践中一般是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时期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与住所相比,居所在许多国家并没有一个严格的法律定义,因而各国对居所的认识和判定标准并不很一致。但一般认为,居所与住所至少有两点区别:(1)住所是个人的久住之地,而居所只是人们因某种原因而暂住或客居之地;(2)住所通常涉及到一种意图,即某人打算将某地作为其永久性居住地,而居所通常是指供个人长期有效使用的房产,该标准强调的是人们居住的事实,即某人在某地已经居住了较长时间或有条件长时期居住,但并不强调其在此长期居住的意愿。

5.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是如何判定实际管理机构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根据200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税发〔2009〕82号文,明确规定在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只有其最高决策机构(如董事会)和日常经营管理机构(如高层管理部门)同时在中国境内的,才属于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根据这个文件,判定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要同时考虑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企业的财务决策和人事决策的指定地点、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印章、档案的存放地点以及企业多数(一半或一半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的经常居住地。企业的上述地点只要有一个不在中国境内,即可判定其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六、案例题

麦克先生(德国国籍)从2008年起被德国A公司派到我国,在A公司与我国合资的甲公司任职做法律顾问。该人每月的工资有两家公司分别支付。我国境内的甲公司每月向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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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人民币18000元,A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27000元。2009年9月,该人被A公司派到英国,负责一起诉讼案件。他在英国工作15天,英国公司向其支付工资2000英镑。完成工作后,该人返回我国的甲公司。请计算该人2009年9月应在我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税收抵免问题)。

答:麦克先生属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居住满一年不超过五年的个人。根据我国税法,他应就在我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向我国纳税,而他被A公司临时派到英国工作属于临时离境,这期间他取得的由A公司支付的工资属于“境外来源、境外支付”,无须向我国纳税。对此,他应按以下公式确定在我国的纳税义务:

(1) 按当月境内、境外支付的工资总额计算的应纳税额:

(18000+27000-4800)×30%—3375=8685(元) (2) 麦克先生当月应纳税额

8685×[1—27000/(27000+18000)×15/30]=607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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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方法

一、术语解释

1.经济性重复征税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这时产生的重复征税属于经济性重复征税。

2.抵免法

抵免法的全称为外国税收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显然,抵免法可以有效地免除国际重复征税。更由于抵免法既承认所得来源国的优先征税地位,又不要求居住国完全放弃对本国居民国外所得的征税权,有利于维护各国的税收权益,因而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采用。

3.抵免限额

抵免限额是允许纳税人抵免本国税款的最高数额。如果来源国税率高于居住国,即同一笔所得在来源国负担的税收高于其在居住国应缴纳的税收,各国为了保证本国的税收利益,都实行普通抵免。需要指出的是,抵免限额是允许纳税人抵免本国税款的最高数额,它并不一定等于纳税人的实际抵免额。纳税人被允许的实际抵免额为其在来源国已纳的所得税税额与抵免限额相比较中的较小者。

4.综合限额抵免法

综合限额抵免法,指居住国政府对居民来自不同国家的所得汇总相加,按居住国税率计算出一个统一的抵免限额。计算公式为:

综合抵免限额 = 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总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居住国境内所得+全部境外所得)×居住国税率

在居住国税率为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比较简便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为: 综合抵免限额(或分国抵免限额)=全部境外所得(或某外国所得)×居住国税率

5.税收饶让

税收饶让抵免简称税收饶让,它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并允许其用这部分被减免的外国税款抵免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税收饶让不是一种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而是居住国对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本国居民采取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6.资本输出中性

真正决定储蓄者投资动机的不是税前收益率,而是税后收益率。如果税收制度能够做到投资者无论在哪国进行投资,其投资收益所负担的有效税率都是相同的。这样,税后收益率水平才能真正反映出税前收益率的高低,税收也才不会影响投资的国际选择。我们把税收制度不影响投资国别的选择称为税收的资本输出中性。税收的资本输出中性有利于投资在各个国家之间的有效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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