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安监局关于厦门市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安监局关于厦门市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更新完毕开始阅读c50e0088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ff

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安监局关于厦门市安全生产职责暂行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府[2003]157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6.30 【实施日期】2003.06.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有新规定替代)

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安监局关于 厦门市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府[2003]1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

年6月30日)

《厦门市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 1 /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建立安全责任保障体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各部门和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条 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综合部门。

第二章 市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全面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市安全生产的需要,及时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支持、督促全市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 2 / 4

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予以协调、解决;

(五)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监督力量,完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六)督导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依照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抢救,阻止事故扩大,并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同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 (八)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九)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与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市长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市长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三章 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第七条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防范安全事故;

(三)按照规定组织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按照职责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3 / 4

(五)接到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并快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六)定期向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报告分管副市长或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七)定期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第八条 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协调和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并负责职业安全和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 (三)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受市政府委托对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四)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工作;

(五)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

4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