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最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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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4.8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4.8.1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4.8.2 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4.8.3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4.8.4 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4.8.5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4.8.6 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4.8.7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4.9 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4.10 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要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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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12 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必须按HG 23016的规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5 《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 《动土安全作业证》由机动部门负责管理。

5.2 动土申请单位在机动部门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5.3 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土安全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5.4 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交厂总图及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等部门审核,由厂机动部门审批。

5.5 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

5.6 动土申请单位将办理好的《动土安全作业证》留存后,分别送总图室、机动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第八节 断 路 作 业 安 全 规 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厂区断路作业的定义、安全要求和《断路安全作业证》办理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断路作业。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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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断路作业

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3.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3.1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断路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3.2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企业要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3.3厂区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后,要立即书面通知调度、生产、消防、医务等有关部门。

3.4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断路作业。 3.5断路时,施工单位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挡杆、断路标识。

3.6断路后,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要悬挂红灯。 3.7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负责报告厂区交通管理部门,然后由厂区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

3.8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3.9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10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4.《断路安全作业证》办理

4.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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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厂区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4.3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在厂区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断路安全作业证》,逐项填写后交施工单位。

4.4施工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中施工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断路安全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4.5断路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厂区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并将办理好的《断路安全作业证》留存,并分别送交厂区交通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第九节临时用电安全操作规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临时用电的定义、安全要求和《临时用电作业票》办理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临时用电作业。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都要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在厂区内的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3.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要求

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2、 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将安全措施填写在“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4、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5、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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