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形考1-4作业答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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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河北省新乐县

9.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有特色的法律,其特色表现在:(ABCD) A.体现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消费者为本位的立法意图 B.建立了具有惩罚性的赔偿制度 C.确立了销售者先行赔偿原则

D.保证处于弱者地位的农民的生活和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

10.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宗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至第6条的规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项:(ABCD) A.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B.国家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

C.消费者保护与国家经济文化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 D.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11.1995年12月3日,全国首届珠宝首饰展销会在江西南昌召开。南昌铁路职工杨某在展销会某柜台用1000元购得猫眼和五星宝石各一枚,因担心其质量,便到展销会检测组请求检测,检测结果发现猫眼和宝石均为玻璃制品。杨某遂向省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处理。

处理结果:省消协受理后,会同省电视台进行调查、抽检,证实该柜台销售的猫眼和宝石确属假货。 本案处理结果应该为: A. 退货

B. 加倍返还

C. 原价返还 D. 适当赔偿

12.下列案件属于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行为的有:(cd) A. 福建省一个生产假冒3600余吨螺纹钢的特大案件 B. 内蒙古查获销售“黑心棉”儿童毛绒玩具案件 C. 山东查获85吨掺假棉花案件

D. 河北一个窝点准备加工销售11万只“注水鸡”

二、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计20分) 1.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及实现途径。

答: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所依法享有的了解与其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有关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要实现消费者的知情权,必然要求经营者通力合作,客观,充分的披露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国家及消费者保护组织应对此进行监督、通过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督促经营者披露相关信息,保证消费者的各情权不受侵犯。

2.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含义及特征。

答:公平交易权: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就是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之间进行的消费交易中所享有的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的权利。特征:1,首先表现在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应当具务公众普遍认为其应当具备的功能,即商品应当具有适销性。2,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的计量正确,不得克扣、短斤少两,最后交易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

三、案例分析题(44分,判决结果10分,判决书格式10分,内容24分)

使用淋浴器致人死亡责任谁负

【案情简介】1990年3月1日,原告何新在上海某卫生洁具公司(以下简称“洁具公司”)购买了一台浙江省某市新华日用电器厂(以下简称“新华电器厂”)生产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价格350元。同月3日,原告何新又购买了一台上海某无线电厂(简称“无线电厂”)生产的双三牌GC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价格34元。当月中旬,何新在家中安装了这两件电器。四月1日晚,何新的妻子用该淋浴器洗澡时被电击死亡。

为此,原告何新向上海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因洁具公司、新华电器厂、无线电厂生产、销售的淋浴器及漏电保护器质量有问题,致使其妻在使用中被电击死亡,要求以上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5800元,两台电器按退货处理。 被告洁具公司称:淋浴器是本公司代销的,赔偿责任应由产品制造者承担,本公司没有责任。

被告新华电器厂辩称:其生产的淋浴器部分产品确有质量问题,但无线电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失灵,以及原告安装不当,也是其妻触电死亡的原因,无线电厂和原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无线电厂辩称:淋浴器质量不合格,是原告之妻触电死亡的主要原因,新华电器厂对此应负主要责任;原告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安装大功率电热淋浴器,致本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失效酿成事故,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本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无质量问题,可酌情予以补偿。 某某法院受理此案后,请技术监督部门对原告所购淋浴器、漏电保护器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结论认定:事发现场的不锈钢淋浴器接地线路接触不良,电源绝缘不好,电源进线端与保护盖之间有电击穿,使外壳带电,该产品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多功能漏电保护器接线正确,脱口线圈已严重烧坏,线圈回路中可控硅及三只二极管击穿,导致该漏电保护器失效,该保护器质量有问题。同时查明:原告安装淋浴器时,未按产品说明要求装好接地线;按照供电部门的规定,安装耗电严重的电热淋浴器,应向供电部门申请批准后派人安装,原告并未申请而自行安装。

如果你是一名法官,你认为本案应该如何判决,制作判决书。

判决认定,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生产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的质量不符合安全要求,使用时漏电致人死亡,该厂应负主要责任。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销售不合格商品应承担连带责任,并负责接受退货。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在双三牌GC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的说明书中,虽然标明了工作电压范围,但在上海电网供电不稳定的情况下,没有注明在低于工作电压时不能发挥漏电保护的作用,应在今后的产品设计和销售中予以改进,其自愿对原告进行补偿,可予准许。原告何荣在安装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时,未按说明书要求切实装好接地线;并且未向供电部门申请批准派人安装,以致使用时局部电压严重下降,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而被烧毁,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据此,于1990年8月18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应赔偿受害人李志华家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2,6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一次付给原告何荣。 二、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不能履行第一项时,由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代为履行。 三、准许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补偿受害人李志华家属人民币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一次付给原告何荣。 四、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应接受原告何荣退还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一台,并当即退还原告何荣货款人民币341.33元,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履行完毕。 五、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各项判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