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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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等法律、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开展本市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11年5月31日前,经市司法局核准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依法准予执业的律师。

二、考核时间

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从2011年4月1日开始到6月10日前完成。

三、组织实施

区县司法局负责对律师事务所2010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市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

市律师协会负责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2010年度执业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结果。

律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2010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系统”(下称考核系统)是开展考核的工作平台。律师通过东方律师网会员中心(http://mc.lawyers.org.cn)登录考核系统,完成考核登记和审查等各项工作;律师事务所通过上海市律师数据管理系统(http://lg.justice.gov.cn)登录考核系统,完成评定、登记和审查等各项工作。(2010年度年检操作指南:http://lg.justice.gov.cn/docs/annual-help/)

四、具体步骤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时间:4月1日-4月20日

各律师通过考核系统填写本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上报给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并提交本人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系兼职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该兼职律师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的证明。

律师应当认真核对本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上各项记载事项,记载有错漏或者变更的,在考核系统上完成修改。

2010年度中,曾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应当通过考核系统同时提交曾经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在考核期间变更执业机构的,以律师实际参加考核登记的执业机构为准。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律师,参加分所所在地的执业年度考核。

(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1、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进行执业年度考核。 时间:4月1日-4月20日

律师事务所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依据《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2010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出具考核意见,并通过考核系统报送市律师协会。

2、律师事务所完成本所考核登记。 时间:4月30日前

律师事务所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完成本所执业、管理情况

总结后,通过考核系统填写本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上报所在地区县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核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上各项记载事项,记载有错漏的,在考核系统上完成修改。

本所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上如实填报。

(三)市律师协会审查确定律师考核结果并出具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的意见。

1、审查确定律师考核结果。 时间:4月1日-4月30日

市律师协会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评定标准,对各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结果。

根据《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市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结果在东方律师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2、出具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的意见。 时间:4月1日-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