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银行自动柜员机(ATM)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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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支行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向总行提出购买、安装自动柜员机的请求,由总行根据省联社的选型范围及有关规定进行统一选型,统一购买。

第二条 自动柜员机的安装、调试、联网、培训等工作由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指导完成。

第三条 自动柜员机的使用、日常维护、现金管理、账务平衡检查、业务监控等工作由各支行完成。

第四条 自动柜员机现金管理工作的任务,是根据客户存取现金的需要,准确、及时、合理、安全办理自动柜员机现金供应、整点、反假、账款核对、钞箱检查等工作,确保自动柜员机钞箱中的现金安全。

第五条 自动柜员机钞箱中存放的备付金,既是营业用现金,又是支行库存的组成部分。使用自动柜员机的支行要根据业务量和有关管理要求,合理核定每台自动柜员机存放备用金的限额。一般自动柜员机备付金的限额控制在人民币20万元以内。业务量大的自动柜员机的备付金限额可控制在人民币30万元之内,但必须报会计财务部备案。

第六条 使用自动柜员机的支行负责自动柜员机的装钞、卸钞、反假、整点、账款核对、钞箱检查及有关账务处理工作,并应按有关规定确保现金调运、装卸过程中的安全及做好相关的监控录像工作。

第七条 办理自动柜员机的现金管理业务,必须贯彻双人管理原则,凡是办理自动柜员机的钞箱开闭、装钞、卸钞、整点、账款核对、钞箱检查等工作,必须双人到场、换人复核,并坚持做到手续清楚、责任分明、登记完善、数字准确、账款相符。

第八条 自动柜员机钞箱备付金的领取,必须按照储蓄柜员领取现金手续办理。领取的备付金必须经过清分、复点、并要求是七成新的同版人民币。

第九条 支行必须指定专人作为自动柜员机的加钞柜员,加钞柜员应不发生其他现金业务,但要设定现金账号。

第十条 自动柜员机装钞、卸钞、账务核对、钞箱检查等工作必须置于全方位录像监控之下。录像内容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保管。

第十一条 为自动柜员机加装备付金,可采用更换钞箱法。即:将备付金不足的原钞箱撤下,打印钞箱内容清单,换上装好备付金的备用钞箱,按规定及操作要求完成钞箱内容的输入工作,并做好《ATM机加钞登记簿》的记录。回到柜台内再打开卸下钞箱清点剩余现金,并在当日完成账款核对工作。对于两只钞箱都需使用的自动柜员机,加装备付金时,必须同时将两只钞箱都取回到柜台内,清点正确剩余现金后,再加入备付金,锁好钞箱,最后放回自动柜员机内的钞箱格,按要求完成加钞操作。

第十二条 自动柜员机中的备付金,须按人民币券别分钞箱管理,更换或重新安装钞箱时,必须按券别在规定的位置放置钞箱。

第十三条 自动柜员机现金轧账是指将自动柜员机打印的清单、报表与钞箱中的现金进行核对。钞箱中的备付金,必须双人清机,做到钱、账一致,清机时做好详细记录。

第十四条 自动柜员机的打印清单是账款核对和事后监督的重要依据,经由经办人核对盖章后,按时间顺序妥善保管,保管期为一年。

第十五条 自动柜员机保险柜(内置钞箱)钥匙、密码管理要求: (一)自动柜员机的保险柜钥匙和保险柜密码必须双人分管,相互制约,严禁一人统管。

(二)保险柜钥匙及保险柜密码副本密封后,由支行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紧急情况下启用,须经支行分管行长批准,并做好登记。

(三)保险柜钥匙使用后应立即入库(保险箱)保管,不得随身携带。 (四)如发生保险柜钥匙遗失,必须立即用备用钥匙打开保险柜,取出备用金。暂时停用该自动柜员机,等更换保险柜锁和钥匙后,再重新启用该自动柜员机,同时要及时查明原因,上报总行。

第十六条 自动柜员机现金管理,应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支行主办会计每月不得少于两次检查,支行行长每月抽查一次。检查内容包括:

(一)自动柜员机的备付金与有关分户账是否一致;

(二)日常现金的领取、装钞、卸钞等手续是否坚持双人办理;

(三)长短款及错款记录是否清楚,是否纳入有关科目核算; (四)款项清点、交接、运送工作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五)钥匙、密码的交接和备用钥匙、密码副本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七条 自动柜员机业务如发生差错,支行应及时处理,首先应分析差错性质,查明差错原因,做好差错记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自动柜员机当日难以处理的长短款,经支行行长批准,可暂列当日其他应收(付)款科目,严禁长款寄库、短款空库,以长补短。

第十八条 加钞柜员在每日加钞时,须检查自动柜员机废钞箱内是否有被吞卡,应在2日内(遇例假日顺延)交总行清算中心,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九条 支行必须指定专人对自动柜员机内部的监控摄像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至少每日一次),并建立相应的使用情况登记簿,对录像被调用查看情况也要登记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