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发[2009]67号(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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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予以描述。对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但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进行补充。

(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选择其中一个确定。

(七)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八)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计价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第十三条 措施项目清单:

(一)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常规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编制。《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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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补充。

(二)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第十四条 其他项目清单: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参照《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编制。《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第十五条 规费项目清单:

规费项目清单应根据《计价定额》的规定编制,《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应根据省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第十六条 税金项目清单:

税金项目清单应根据《计价定额》的规定编制,《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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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根据拟建工程设计文件预计的工程量,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第二十条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计价定额》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二十一条 规费和税金应按照《计价定额》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二十二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就下列事项等进行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的约定,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一)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变动幅度在15%以上,超过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的调整;

(二)施工期内遇市场材料价格波动的调整; (三)施工期内遇市场施工机械费波动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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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担的约定可按《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川建造价发[2009]75号)执行。

第二节 招标控制价

第二十三条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二十四条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依据: (一)《计价规范》;

(二)《计价定额》和工程造价计价的相关政策及组价办法等;

(三)省政府及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的规费;

(四)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六)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八)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九)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一) 分部分项工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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