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发[2009]67号(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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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四十条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一)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工程进度款可采用按月结算支付或分段结算支付方式,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1、按月结算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支付。即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阶段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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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计量 1、工程量

工程计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2、工程量计量与核对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法,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对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如果双方均同意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和图纸上签字确认。

3、计量的结果

(1)如承包人未按工程量核对的规定参加计量,则由发包人计量的或由其确认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的正确计量。

(2)如发包人未在工程量核对的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3)如发包人未在工程量核对规定的时限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发包人计量的或由其确认的计量结果无效。

(4)对于承包人超出施工图设计文件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5)如承包人对发包人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则承包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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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计量结果中不正确的详细情况。发包人收到上述申辩后,应在2日内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依照国家标准及本办法规定予以核验确认。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四)工程进度款支付

1、在确定工程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7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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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约定时限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限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节 索赔与现场签证

第四十一条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法定或合同约定时限内,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第四十三条 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和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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