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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公约等。通过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以及电子邮件等通信工具或形式进行协商达成的协议,也属于书面合同。

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不仅可以强化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心,敦促双方严肃认真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而且在发生纠纷时,可以形成比较可靠的证据。因此,只要条件允许,合同应当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 (三)事实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他形式主要指行为合同形式,也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事实合同。事实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不直接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具体行为方式进行意思表示所达成的协议。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合同。如顾客到自选商场购买商品,直接到货架上拿取商品,支付价款后合同即成立;又如车主将车辆开到停车场进口处,即表示要进入停车场停放车辆,停车场管理员将停车道闸打开允许车辆人内后车辆停放合同即成立。 五、合同签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合同受法律法规约束,其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一)主体平等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民事主体在法律人格上也是一律平等的,享有独立的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只有合同当事人的人格平等,才能实现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当事人平等是商品经济的必然前提和必然产物,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交易秩序和经济秩序的具体要求。 (二)合同自由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自愿原则,也就是合同自由原则,或称为契约自由原则。其涵义包括缔结合同、选择缔约相对人、选择合同方式、决定合同内容、解释合同的自愿或自由。当然,实行合同自由原则,并不排除法律以及国家对合同的适当干预和限制。 (三)权利义务公平对等

在经济活动中,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也承担相应义务,权利义务相对等。公平原则规范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制约对合同自由原则的滥用,要求形式的公平(即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和实质的公平。合同的实质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必须大体对等。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 (四)诚实信用 诚实信用原则,也称为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包括合同行为在内的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有任何欺诈行为,诚实信用原则适用弹性相当大,具有确定行为规则、平衡利益冲突、解释法律与合同三大基本功能。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道德规范的要求。

(五)守法和维护社会公益

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人们社会公共生活的基本准则。维护社会公益原则,也就是公序良俗原则,包括社会公德、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守法和维护社会公益原则,是合同法的最高要求。

第6讲 第6讲讲义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概念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就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是物业管理企业被授权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不仅涉及到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也涉及到业主。

在实践中,物业的销售及业主入住是持续的过程。这个阶段要求2/3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投票形成业主大会决定是不现实的,而这个阶段的物业管理服务又是必须的。因此,为了避免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出现物业管理的真空,明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条例》明确地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的内容就是合同的条款,是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就是通过合同条款反映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含以下几个主要部分。 (一)合同的当事人

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就是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其中建设单位以及物业管理企业一般都是法人组织。 (二)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坐落位置、建筑面积等方面的内容。

(三)服务内容与质量

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环境管理;车辆停放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的协助管理;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物业档案管理及双方约定的其他管理服务内容等。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四)服务费用,

服务费用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收费约定的方式(包干制或酬金制);物业服务费用开支项目;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酬金制条件下,酬金计提方式、服务资金收支情况的公布及其争议的处理等。 (五)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包括:停车场和会所的收费标准、管理方式、收入分配办法;物业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管理经营与管理。 (六)承接查验和使用维护

承接耷验和使用维护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过程中双方责任义务的约定。 (七)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的主要内容包括这部分资金的缴存、使用、续筹和管理。 (八)违约责任

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违约责任的约定和处理、免责条款的约定等。 (九)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主要包括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生效条件、合同争议处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归属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三、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一)物业的承接验收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验收是前期物业服务活动的重要环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验收内容、标准、责任等作出明确的约定。而对业主自有物业专有部分的承接验收则属于业主与发展商之间的问题,无需在合同中约定。 (二)物业服务的费用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涉及的费用种类多,情况复杂,支付主体及责任容易混淆,易造成矛盾,必须在合同中予以列明。例如,应当由建设单位支付的费用不能转嫁给业主;对于由业主支付的费用部分,则应当注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应当在物业销售前予以明示或约定。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受业主入住状况及房屋工程质量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合同的期限具有不确定性,当此类因素致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全面履行时,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通过提前解除合同或要求补偿的方式规避风险。因此,有必要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对解除合同的条件作出明确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节物业服务合同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概念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下同)之间就物业管理服务及相关的物业管理活动所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特点 (1)一般情况下,产权多元化的物业管理区域是由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授权下作为合同主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决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后,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物业管理涉及群众的日常生活以及城市的正常秩序,因此各级政府行政机关有必要介入、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服务合同主体资格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等,此外,还要求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后应当及时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等。 (3)在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明确不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要支付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还应取得一定的酬金或利润,物业管理服务是有偿性质。

(4)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主体,一般不可能在选择物业管理服务以及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方面形成一致的看法,其中的单个业主或部分业主,也不可能拒绝某种物业管理服务或某个物业管理企业。因此,只要通过法定的多数投票权数,所有业主都必须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合同责任。

三、物业服务合同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区别(掌握内容)

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服务内容的条款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基本相同,主要差别在于: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物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业主(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 (2)合同期限不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虽然可以约定,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又开始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将会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则由订立合同双方约定,与前期

物业服务合同相比,具有期限明确、稳定性强等特点。 四、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成立

物业服务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双方当事人一经签字或盖章,合同即成立。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生效

物业服务合同通常在成立时即生效。如果合同附生效条件,则在该条件成就时生效。

(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1.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

除了《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应有的权利义务之外,业主委员会的其他一些权利义务,也应在服务合同里明确约定。例如,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提出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同时,业主委员会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费,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工作,尊重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的管理方式和措施等。 2.明确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本着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在赋予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整个小区日常事务的权利时,也要明确物业管理企业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并且尽可能予以细化。 3.对违约责任的约定

履行合同中如有一方违约就应该赔偿另外一方的损失。损失的计算及赔偿标准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具体表述。对于不可抗力,如地震、战争等造成的损失应该免于赔偿。要在服务合同里明确双方违反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的责任要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4.对免责条款的约定

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中,订立合同各方应本着公平合理、互谅互让的原则,根据物业的具体情况设立免责条款,明确免责的事项和内容。例如,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费不包含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的人身保险、财产保管等费用,排除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保管等义务,以免产生歧义,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5.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宜细不宜粗

物业管理服务及相关活动规范是合同签订的主要目的。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以下主要条款: (1)项目,即应逐项写清管理服务项目。如“房屋建筑公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环境卫生”等。

(2)内容,即各项目所包含的具体内容,越详细越好。例如,房屋建筑公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项目内容应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环境卫生应覆盖的部分,安全防范的实施办法等。 (3)标准,即各项目具体内容的管理服务质量标准。例如,垃圾清运的频率(是一天一次,还是两天一次)、环境卫

生的清洁标准、安全防范具体标准(门卫职责、是否设立巡逻岗)等等。此外,还要注意在明确质量标准时要少用或不用带有模糊概念的词语,例如,要避免采用“整洁”等用词,因为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很难对是否整洁作出准确判断。 (4)费用,即在前述的管理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下应收取的相应费用。物业管理服务是分档次的,不同档次收取的费用是有较大差异的。在明确了解了项目、内容和标准后,费用的确定往往是双方争论和讨论的焦点。在确定合理的费用时,要经过详细的内容测算和横向比较。 为防止合同过长,双方还可就具体问题增加合同附件。 6.合同的签订要实事求是

物业的开发建设是一个过程,有时需分期实施。在订立合同尤其是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时应充分考虑这点,既要实事求是,又要留有余地。比如,对于“24小时热水供应”的服务承诺,在最初个别业主入住时,一般无法提供,因此在合同中应给予说明,并给出该项服务提供的条件与时机以及承诺在未提供该项服务时应适当减免物业管理服务费。又如,当分期规划建造一个住宅区时,在首期的合同中就不应把小区全部建成后才能够提供的服务项目内容列入。

7.明确违约责任的界定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物业管理实践中,难免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既可能发生在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也可能发生在业主之间;既有违法的问题,也有违约、违规以及道德和认识水平不足的问题。显然,对于不同性质、不同层面的问题、矛盾与纠纷,要通过不同的途径、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来解决。

一般情况下,有争议的合同应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可依照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

物业服务合同可以因下列原因终止:

(1)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双方没有续签合同的;

(2)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物业服务合同将自然终止;

(4)物业管理企业如果被宣告破产,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破产清算,物业管理合同自然无法继续履行;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物业服务合同典型案例分析

(一)某小区业主被歹徒杀害,诉请物业管理企业赔偿案 [案情摘要]

2003年7月,两名歹徒潜入某小区,杀害了业主明某。破案后,两名凶手伏法。2004年,受害人明某的亲属以民事索赔107万余元起诉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一审

法院判决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

2001年明某购买了位于某小区3栋303号住宅并搬人该房屋居住。2003年某夜,两名歹徒从小区后门潜人3栋104房内,观察楼内住户出入情况,伺机作案。四日后,明某在3栋104房内被该两名歹徒杀害,劫去财物若干。破案后,两名歹徒被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死刑。案发时3栋104房已售出,业主未办理入住手续,钥匙由物业管理公司保管。物业管理公司的电工陈某曾看见罪犯之一在3栋104房内出现,但未上前进行检查,亦未告知他人。2004年4月,被害人家属以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构成合同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明某自其入住之日起就与物业管理公司建立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即物业管理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的效力不仅及于其自购的房屋,而且及于管理社区的公共部分及特定条件下的社区全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目的和行业习惯,避免住户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就成为此类合同的附随义务。被告物业管理公司收取一级(同等最高级别)的物业服务费用,应配备高素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员,提供相应级别的服务。其物业管理企业员除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外,还应当履行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应负有的注意义务,包括及时发现、报告可疑人员,消除不合理危险,保护住户安全。被告物业管理公司有能力也有条件对本小区空置房屋内的陌生人员给予充分的注意,询问、了解这些人员的意图和动向以及发现并遏止其中一些人的犯罪企图,保护住户的安全。虽然3栋104房已为他人所购置,但是,由于业主尚未入住,该房屋的钥匙由物业管理公司控制,物业管理公司对该房负有管理的义务。由于其未尽职责、疏于管理,使两名歹徒非常容易地在3栋104房内潜伏4日,寻找作案目标,伺机作案。虽然被告工作人员在两名歹徒潜伏的第二天即发现3栋104房内犯罪分子的行迹,但是,由于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没有及时开门检查、询问可疑人员,从而使两名歹徒的犯罪行为在第4天得逞,明某被杀害。事实证明,物业管理公司对空置的房屋疏于管理,对可疑人员未引起应有的注意,是其工作的一大失误,这一失误已将住户置于极不安全的境地。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以致使业主明某陷入危险的环境,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应当指出,物业管理公司只对其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被告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在安全保卫方面的义务是有限的,其违约赔偿额应与其承担安全保卫方面的义务相适应,被告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不应当超过其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故被告应承担的违约赔偿数额依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为人民币10万元。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如下:(1)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违约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2)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7850元,被告负担4000元。

二审中,物业管理公司诉称:(1)被上诉人提出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2)上诉人不负有保护住户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3)陈某是上诉人的电工,不负有保安的责任,陈某发现3栋104房有人未及时处理的行为不构成职务过错,其后果不应由上诉人承担。(4)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与罪责自负原则相悖。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房地产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所和住宅区的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使之保持正常状态的行为。本案中,被害人明某与物业管理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的主体、履行地均在XX经济特区内,依法应适用《XX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关于确定审理本案争议的依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上诉人根据某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的委托对某小区住宅区进行物业管理。因此,上诉人与开发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依上述物业管理合同,依照《XX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对某小区整个住宅区的物业行使管理权。上诉人及某小区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依照上述的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关于本案违约之诉的诉讼时效问题,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本案被上诉人所主张的是违约之诉,应当严格按双方当事人所确立的《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界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合同当事人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外,也要按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本案中的《物业管理合同》第二条第七项约定:“物业管理公司仅是配合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第五条第十二项约定:“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另有专门合同规定的除外)”。根据《XX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物